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範圍:
(壹)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典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舊機動車經紀、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業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標代理機構。
(七)市局認為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企業。
(八)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企業;
(九)外商投資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範圍:
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登記的企業以外其他內資企業、內資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名稱登記,並根據市局復核意見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