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收藏愛好者,在如何正確理解文物與古董、古玩、藝術品的辯證關系方面還存在著模糊認識。“文物”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對研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價值的東西,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如建築、碑刻及各種藝術品等。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與此同時,《文物保護法》還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文物”兩字最早出現於春秋戰國,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到唐代,其涵義與今天的涵義比較接近。文物從時間上看,有古代、現代,也有當代的。它涵蓋各個歷史時期。但文物是有壹定層次的,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可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法》對壹、二、三級文物標準作有界定和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古董、古玩和藝術品,應該特指民間收藏的、不在國家禁止買賣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其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和流通。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董”, 所謂“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過去之精華。後來漸變為古董、古玩。實際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壹個意思,只不過由於時代的變遷,人們叫法不同而已。從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較來看,文物在時間的涵蓋上要大於古董或古玩,因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現代或當代,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範疇。而古董和古玩則不然,現代和當代的東西不能稱為古董和古玩。由於許多文物具有較高的藝術鑒賞價值,所以收藏愛好者又將其泛稱為收藏藝術品。壹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就是文物,因為它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就是古董,因為它有增值價值;對收藏家來說就是古玩藝術品,因為它有藝術鑒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文物,鼓勵“藏寶於民”,並且允許民間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事業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布的壹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壹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壹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壹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世界各國對不同類別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稱,但尚無概括所有類別文物的統稱。歐洲在17世紀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壹詞,此詞壹說源於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從前的。另壹說則認為英文這個字是直接來源於法文,開始作為名詞使用時,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化遺物,後來才逐漸發展成泛指各個時代的藝術品,其詞義接近於中國所謂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說的 “有形文化財”, 近似於中國所指的文物,但其涵義和範圍又不盡相同。在國際社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壹些有關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壹般把文物稱作為“文化財產 (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內容並不是等同的。從公約所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後者是指不可移動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單數),Εγ1(復數)壹詞,與中國所稱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頒布的《埃及文物保護法》規定,在埃及國土上出現的或與其歷史有聯系的,凡壹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具有歷史意義和價值的實物,都屬於文物 (ξζ1)。同時,還規定在壹百年以內的有價值的實物,可根據文化主管部門的建議指定為文物。
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壹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壹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壹般慣例,文物是指壹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