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國家證明是無主物,二是所有者要證明得到文物的合法性。
在《文物保護法》的第五十條上面寫著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第壹個是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就是祖上傳下來的寶物或者是別人贈送的寶物妳可以是自己拿著的,不用上交給國家。
第二個是從文物商店購買,妳從別人專門賣文物的商店裏也是可以購買的,這個所有權也就是自己的。
第三個是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第四個是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總的來說,只要是合法的,從正規的途徑獲得的文物都可以是自己收藏的,自己撿的也是自己的,只有那些從墓裏挖出來的文物是犯法的,因為盜墓在我國是犯法的,是不允許的,這樣來的文物當然也就是犯法的,必須上交國家。
擴展資料: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本)-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