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買的貴重首飾,包括黃金首飾,壹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法院認為這些珠寶是女方的專屬生活用品,則有可能判定為她的個人財產。特殊生活用品是指壹方特別需要或不適合另壹方使用的物品。婚內購買的黃金首飾的歸屬取決於首飾的使用性質和法院的認定。
黃金首飾的法律屬性;
1.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黃金首飾是個人婚前購買或他人贈與的,通常認定為個人財產;
2.婚後個人財產:金首飾通過繼承或婚後贈與歸壹方單獨所有的,也屬於個人財產;
3.* * *婚後財產:夫妻婚後購買的黃金首飾,或者用* * *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 * *財產;
4.特殊情況處理:黃金首飾作為彩禮或嫁妝的,根據當地習俗和雙方約定,可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或夫妻財產。
綜上所述,婚姻中黃金飾品的歸屬不是壹概而論,而是基於購買時間、使用性質以及法院的具體認定。其中,婚後購買的可視為同壹財產,但如果認定為女方的特殊生活用品,則可判定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