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黃金首飾,如果是同壹財產,離婚時應該分割。但如果黃金首飾屬於個人財產,也就是買黃金首飾的壹方是以自己的名義買的,離婚時就不應該分割,屬於個人財產。另外,壹方以婚前財產或贈與的方式購買黃金飾品的,不應分割,仍屬於個人財產。
婚後買的黃金首飾離婚如下:
1.黃金首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離婚時,黃金首飾可以協議或訴訟分割,壹般按照夫妻雙方的貢獻或公平原則;
2.黃金首飾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壹方以個人名義購買黃金首飾,或者以婚前財產、贈與等方式取得,那麽黃金首飾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分割;
3.黃金首飾已不復存在。如果離婚時黃金首飾已經不存在了,比如已經賣掉或者丟失了,那麽就不存在分割的問題。
綜上所述,離婚時是否需要分割婚後購買的黃金首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夫妻共有財產的,應當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就不應該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
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