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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收禮,該怎麽處罰?

中國自古就重“禮尚往來”,《禮記·曲禮上》中有說:“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春秋時期,孔子在家收弟子開壇講學,引起了魯定公的重視,經常到宮中講學。季府總管陽虎去見孔子,孔子借故不見他,留下壹只烤乳豬後,孔子這才回訪。

只是,在中國古代官員若收禮的話就另當別論了。甚至於,直到今天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禮金”行為的性質,就曾壹直是賄賂案件查處和審理過程中的難題,大家對此認定不壹。為加大打擊貪汙腐敗現象,《刑法修正案(九)》研討中,就有學者提出增設“收受禮金罪”。

那麽,中國歷史上的官員們如果收禮則該當何罪呢?

漢代官員收禮有罪。漢景帝對歷史的貢獻蠻大,沒有他的“承前啟後”,漢武帝劉徹很難有那麽大的功績。漢景帝本人很是簡樸,特別厭惡貪腐,在他任期內,就下令:若是官吏在任免調動時收禮,有爵位的奪爵,無爵位的,罰金二斤。(《漢書·景帝紀》)

如今,喬遷、入學等,都會各種慶賀,古人也是壹樣,尤其是升遷官員,後面追著壹長串要巴結的,調動工作時就是“巴結”的最佳時間。朝廷也意識到了這壹點,從漢朝開始壹直到清朝,有壹條法規是貫穿始終的,那就是:禁止“壹把手”官員擅自離開任職地。

這條法規的用意之壹,就是要杜絕官員之間的送禮行賄。

但是,這真能管得住麽?

到了漢武帝這,他還特意將節慶日送禮加進了律令,頒布了《刺史問事六條》,如有“恃怙榮勢,請托所監”、“阿附豪強,通行貨賂”,都會受到嚴查。為了保證嚴格執行,漢武帝在地方設置了13州部為監察區,分設刺史。

隋、唐、宋官員收禮也有罪。說這個話題,壹定要說下隋文帝楊堅,也許在很多人看來,他的“釣魚執法”有點太那個啥了,他私下讓人給自己的官員們“送禮”,比如:絲綢、緞子類,如果收了,那就是“貪賄罪”,直接在朝堂之上砍了腦袋。因為,在楊堅看來,正常壹些的“人情來往”都會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這也未免太過於武斷了,這樣的吏治只會傷害國家的根本。

唐朝雖然是沿襲了隋朝舊制,但是,在很多做法上就很講道理了,將官員收禮和貪腐是分開處理的。官員出差時,若是收了當地送的各種禮(包括錢和物),罪同監臨官收賄(這個就很重了)。若是途徑某地時,收了禮(過境地官員送的禮),罪名會減壹等。如果主動要禮,壹樣罪同監臨官收賄。

何為監理官?

就是工作中的直接上司,這種職位如果受賄,就是監臨罪,量刑很重。

《唐律》規定:“壹尺笞四十;每壹匹加壹等,八匹徒壹年;八匹加壹等;五十匹流二千裏。”那些送禮的人,也要打板子,壹百下。貪得越多,罰得越重,而且,所有涉及的人都有受到懲罰。

這律令看上去挺周全,但是,管住這送禮之風了麽?

《資治通鑒》說楊玉環的那個親戚楊國忠,在其得寵時府上送禮之人絡繹不絕,據說,府上的上好細絹有三千萬匹。按照唐律的處罰定量計算,若要認真處理楊國忠,豈不是要流放去月球啦。

宋代的律令效仿唐代,但是,收生日禮是排除在外的,蔡京不是就搞出了壹個什麽“生辰綱”嘛,老百姓都恨死他了。

元代官員是連生日禮物都不能收的。元代對官員的要求很多,生日不能收禮,節日不能收禮,更別提什麽接風洗塵了,如果壹經發現,“以贓論”。中國自古就有“以贓論罪”的處罰,秦律的處罰相當嚴重,只要超過六百六十錢,就是“黥劓以為城旦”。

元律在“以贓論罪”時,分為了三類: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贓悔過自首。是要看受財的多少及造成的後果來量刑的。

但到了明、清,官員們則玩起了“雅賄”。

有了前人們的經驗,明清官員另辟蹊徑收禮,那些黃金白銀、絲綢緞子等,太俗。咱得高雅些,名人字畫、古玩、稀奇寶貝等,還有茶,成了送禮收禮者的新好。

明朝吏部有個官員,就收到壹筐家鄉官員送來的茶,他壹開始並沒覺得有啥不妥,回去再細看,不得了,茶葉下面全是銀子。於是,他立刻將茶葉蓋好,將這筐茶葉給退了,理由就是:“我原本以為家中茶葉不多了,回去才知還有好多。”

難道朝廷不管麽?當然管啊,只是沒有章法而已。明清兩代腐敗歷代之最,統治者就沒有縱容之罪嘛?若是皇帝自身不正,那麽,他又如何要求自家臣子自律呢?史上這麽多朝代,也就是李世民做到了,李世民就曾告誡他的臣子們:

“陷其身者,皆為貪冒財利,與夫魚鳥何以異哉?”

明代也有《出巡相見禮儀》、《奏請差點》、《巡歷事例》等條例,對接受節慶禮物都有處理規定,只是後來這些都成了壹紙空文。歷代朝廷對官員們收禮,都出臺有處理辦法,只是,若監管不到位,只會讓送禮之風越演越烈,最終,苦的還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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