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金超過20%的部分不具有保證金的效力;
2.實際支付的定金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20%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超出部分。
存款類型:
1,合同保證金
合同保證金是為保證主合同的簽訂而設立的合同保證金。合同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與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無關。
2、進約定金
約定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稱為約定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約定的定金的,定金不支付,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3.終止押金
終止定金是指定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放棄定金終止合同,接受定金的壹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終止合同。
根據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追繳。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