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開發區、新區)常住戶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壹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未享受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
4、未享受過房改政策;
5.家庭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無房;且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如申請人已婚,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與申請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