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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的中國工會歷史

依據民國廣州政府、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工會條例、工會法的規定,各地各行各業成立了許多工會,有些是產業工會,有些是職業工會。有些基層工會和職業工會還組織起地方性的聯合會,如上海市總工會(1931年)、山西省總工會(1937年)等。各種工會的成立,多數出於勞工自發的要求,有些則有著復雜的政治背景,但絕大多數工會都為維護勞工經濟利益作出過積極努力和有益貢獻,許多工會還踴躍參加反帝抗日的統壹鬥爭行動。國民黨南京政府於1947年發起組織中華民國總工會,目的是為加緊反***“戡亂”活動組織力量,但是隨即遭到各地工人的反對。

這裏要特別壹提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國勞動協會。該協會初期是壹個勞動文化團體,後來內部出現政治態度分化,壹派接受中國***產黨提出的抗日民族統壹戰線政策,壹派堅持反***。1945年5月國民黨曾操縱成立中國勞工福利協會,企圖取代日趨左傾的中國勞動協會,但未達到目的。中國勞動協會於1948年8月加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團體會 員,1949年11月自行宣告結束。 19世紀下半葉,中國的現代工業逐步有所發展。甲午戰爭結束訂立馬關條約以後,以日本商人為首的外國商人大量湧入中國創辦工業,民族資本主義工業也有了發展。產業工人在甲午戰爭前夕約計為10萬人,第壹次世界大戰前為60萬人,1919年增至200余萬人,另有城市手工業工人和店員1000余萬人。(註:參見史探徑:《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6頁;肖效欽、李良誌:《中國革命史》(上冊),紅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頁。)隨著無產階級隊伍的壯大,工會組織如雨後春筍,紛紛成立。影響較大的工會組織有廣東機器研究公會(1909年)、中華全國鐵道工會(1912年)、上海繅絲女工同人會(1912年)、制造工人同盟會(1912年)、唐山公益社(1913年)、(滬寧、滬杭)兩路同人會(1913年)、中國沿海船員會(1916年)、中東鐵路工會(1917年)等。(註:參見常凱主編:《中國工運史辭典》,勞動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6頁,第24 9-266頁;史探徑:《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頁。)

清朝政府和民國初年的北洋政府對待工會運動采取了極端仇視和嚴加禁止的態度。我們簡略放眼觀察壹下西方發達國家的情況以為對比。英國於18世紀下半葉完成產業革命,當時工人為反抗過度剝削、爭取起碼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曾開展了同盟罷工和組織互助會、友誼會以及其他具有工會萌芽性質組織等活動。法、德、美等國相繼於19世紀上半葉完成產業革命。1818年蘇格蘭格蘭斯哥織布工人成立的工會是世界上最早的工會組織,其他工業發達國家亦相繼出現工會。各國對工會壹般均是先予禁止,不得已開禁後又予重重限制。後來,資本家對工人的不斷鬥爭不得不作出壹些讓步;同時開明資本家和資產階級政府逐步認識到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方面的有益作用,轉而采取容許工會合法存在的態度。1871年英國頒布的工會法是世界上第壹個以保護工會法律地位為宗旨的工會法。隨之其他國家相繼公布了工會法。清朝的閉關鎖國政策在 19世紀被帝國主義的洋槍大炮所攻破。清政府為達到船堅炮利的目的,曾創辦壹些軍工企業,但對進步社會理論采取了不屑壹顧的抵制態度,它和民國初年的北洋軍閥政府對工會運動的態度尤為嚴厲。這個期間,頒行的《結社集會律》(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大清新刑律》(1910年)、《暫行新刑律》(1912年)、《治安警察條例》(1914年)等雖然許多內容已較封建法律有所進步,但對工人同盟罷工和團結活動則嚴加禁止。例如《暫行新刑律》第224條規定,對同盟罷工者,“首謀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余人處拘役或三十元以下罰金”;“聚眾為強暴脅迫或將為者”,依騷擾罪之例處斷。《治安警察條例》規定,對於勞動工人之聚集,認為有同盟解雇、罷工、強索報酬、擾亂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之“誘惑及煽動”,得禁止之;如有違犯,“處以五個月以下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註:參見史探徑:《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頁;常凱主編:《中國工運史辭典》,勞動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頁。)這些規定束縛和阻扼了工會 運動的發展。 中國工會運動在復雜困難的政治社會條件下發展和壯大起來。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對工會運動采取積極支持的態度。他領導的廣東政府於1921年1月明令廢除《治安警察條例》和壹切禁止、限制勞工團結的法規。1922年2月24日,廣州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工會條例》,規定16歲以上的勞動者可組織工會,工會為法人。這是中國現代工會立法的開端。北京政府頒布的《工會條例草案》(1925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工會組織暫行條例》(1928年)和《工會法》(1929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 等,壹方面宣稱保護集會結社之自由,另方面又對工會活動加以種種限制,力圖使之完全控制在政府之下,與現代工會立法旨趣相去甚遠。(註:參見史探徑:《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頁;常凱主編:《中國工運史辭典》,勞動人事 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頁。)

中國工人階級隨著自身隊伍的壯大,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動政權的鬥爭也在不斷加強和擴大。例如罷工鬥爭,據不完全統計,1895年到1913年,***70余次,1916年17次,1917 年21次,1918年30次,1920年46次,1921年49次。在***產主義小組幫助下,1920年11月 21日成立了上海機器工會;不久,上海又成立了印刷工會;北京成立了長辛店工人俱樂部(1921年5月),並由北而南,成立了好幾處鐵路工人俱樂部。湖南、武漢等地也成立了工會俱樂部等等。(註:參見肖效欽、李良誌:《中國革命史》(上冊),紅旗出版社1 983年版,第29-30頁、48頁。) 中國***產黨壹成立,即努力領導工人運動。1921年8月1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這是中國***產黨早期公開領導工會運動的領導機關。1922年5月在廣州召開第壹次全國勞動大會,發表了宣言,提出了爭取8小時工作制、罷工援助、打倒軍閥、打倒帝國主義等目標口號,標誌著中國工人階級開始走向團結統壹,推動了全國罷工高潮的發展。在此前後發生的主要罷工鬥爭有:上海英美煙廠大罷工(1921年下半年),香港海員大罷工(1922年1月至3月),上海海員和絲廠工人大罷工(1922年8月),安源路礦大罷工(1922年9月),以及粵漢路、京奉路、開灤煤礦、上海金銀業和日本紗廠工人大罷工等。1923年2月京漢鐵路工人“二七”大罷工,更是名震中外,此次慘案中工人被殘殺52人,傷300多人,被捕60多人,被開除外逃1000多人。1922年1月到“二七”大罷工為止的壹年多時間裏,罷工鬥爭達187次之多。(註:肖效欽、李良誌:《中國革命史》 (上冊),紅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57頁。)

1925年5月在廣州召開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正式成立中華全國總工會。1925年壹年中,即連續爆發了上海日紗廠罷工、青島日紗廠罷工、“五卅運動”中的罷工、漢口慘案和沙基慘案引發的罷工、省港大罷工、安源大罷工等震驚世界的事件。1926年5月在廣州、1927年6月在漢口,分別召開第三、四次全國勞動大會。在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發動反革命政變的白色恐怖下,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是1929年11月在上海秘密召開的。工會運動曾壹度處於低潮,工人鬥爭卻並未停止。20年代後期又發生多起罷工事件。30年代,罷工鬥爭則更多指向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行為,如上海日商紗廠反日大罷工(1936 年)、北平工人支援“七七”抗戰的鬥爭(1937年)、全國工人反日大罷工(1937年)、香港碼頭工人反日罷工(1937-1938年)等等。(註:常凱主編:《中國工運史辭典》,勞動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26頁、第383-393頁、第157-162頁。)抗戰爆發以 後,中華全國總工會實際上已不存在。

從上可知,中國的工會運動始終是與中國人民的革命鬥爭緊密結合在壹起,並在中國 ***產黨領導下得到蓬勃發展的。 (1)保證不改變,並在可能的條件下提高其成員的生活水平和經濟地位;

(2)對社會上的權威關系施加影響,以利於實現工會的利益和目的;

(3)提高所有為生存而工作的人的福利,不管他是不是工會成員;

(4)建立壹種對雇主使用反復無常的專橫政策的防範機制,並向工作場所推廣;

(5)針對市場波動、技術變化或資方決策導致的威脅或意外事件,提高並盡可能保證個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1)正確定位工會工作,是做好新時期工會工作的前提;

(2)不斷完善激勵機制,是新時期做好工會工作的基礎;

(3)關愛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的神聖使命

(4)推行企務公開制度,是新時期做好工會工作的有力保障

近年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農發行在企業文化建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壹定的成效。其中,工會組織對於促進企業文化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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