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旅客每人人民幣現金出入境限額為20000元。金額超過2萬元人民幣或者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核銷。此外,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也必須如實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受到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文物、金銀等國家禁止攜帶出境,逃避繳納關稅數額較大,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進行走私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第二十條。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但以隱匿、偽裝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運,或者在海關監管下銷毀或者作技術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查驗許可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變更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從業人員、旅客、貨物、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絕協助出入境邊防檢查的;
(三)違反出入境邊防檢查規定,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的人員的,處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文物、國家禁止進出口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