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標準
醫療費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權利人可以就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誤工費用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護理費用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護理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運輸費用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酒店費用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住院夥食補助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這些付款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傷殘賠償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簡稱“基數”)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I級(100%)到X級(10%),每個等級相差10%,即
A級
基數×年×100%
多重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
最高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殘疾補償附加指數n殘疾補償附加指數的範圍從10%到%1,即:
壹級殘疾:10%;
二級殘疾9%;
三級傷殘8%;
四級傷殘7%;
五級傷殘6%;
六級殘疾5%;
7級傷殘4%;
8級傷殘3%;
九級傷殘2%;
十級殘疾1%
副手
基數×年×90%
三電平
基數×年限×80%
完全好
基數×年×70%
皮亞季
基數×年限×60%
大學英語6級考試(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6)
基數×年限×50%
七個年級
基數×年限×40%
八年級
基數×年限×30%
九年級
基數×年×20%
十級
基數×年×10%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作為配偶的生活費用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康復費用及後續治療相關費用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補償標準壹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傷殘後護理費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喪葬費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憑相關票據和憑證按實際合理費用支付。
註: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支付“因傷致殘”或者“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還應當支付“壹般傷害”欄內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2.受害人因傷害致殘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允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4.超過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期限或者殘疾賠償金支付期限的,賠償權利人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輔助器具費用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5.本表適用於壹般人身傷害賠償,也適用於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賠償責任系數應當根據交通事故損失責任的大小確定,具體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限責任的賠償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