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未登記人員登記問題的意見》(96號[2015])規定:
二、依法辦理非戶口登記。
(壹)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對政策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按照隨父母自願落戶的政策,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壹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情況說明,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申請隨父落戶且無戶口的,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無戶口在助產機構出生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助產機構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到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無戶籍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壹方非婚生育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說明申請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