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戶業務發生頻繁,轉入轉出金額大;
2.沒有正當的資金來源或正當的資金流向。
1,存款,即把非法取得的現金存入銀行;
2、通過壹系列復雜繁瑣的交易,如銀行轉賬、現金和證券交易、跨國資金轉移等。,掩蓋真實的貨幣來源,使其合法化;
3.將資金以合法形式返還給犯罪分子。此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洗錢方式,比如購買房產、珠寶、古董等。,然後將它們轉換成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所得,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上述犯罪所得,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