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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佛教寺院各種制度,要全的!! 郵箱78230741@qq.com

佛 光 寺 管 理 辦 法

佛光寺常住大眾於農歷

2007年9月30日通過

前 言

壹、根據國家法規:國務院第426號令,2005年3月1日起實行的《宗教事務條例》。

二、根據中國佛教協會制訂的《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

三、根據唐.百丈懷海禪師始立天下的叢林規式《叢林要則》,即:《百丈清規》。

為加強寺院管理,維護寺院的合法權益,保證佛教活動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遵照中國佛教的教制教規,並結合佛光寺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寺院是僧人修學、住持、弘揚佛法的道場,是保存、發揚佛教文化的場所,是僧人從事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活動的基地,是聯系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寺院須保持清凈莊嚴,樹立純正的道風學風,正常開展法務活動,運用其多方面職能,莊嚴國土,利樂有情,以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佛光寺世世代代為常住比丘尼眾的道場。將嚴格按照十方叢林制度來管理寺院。

第壹章 佛光寺管理體制與寺院組織

第壹條 佛光寺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內,接受佛教協會的領導。

第二條 佛光寺定性為常住比丘尼眾的道場。將嚴格按照十方叢林制度來管理寺院。並建立和健全比丘尼僧團組織。

第三條 佛光寺住持,須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住持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亦可提前退居。除特殊情況外,住持壹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重大失職,經上壹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免職。任免寺院住持,均須報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住持退位後,按寺院的傳統辦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團序職如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等班首,列職如監院、知客、維那、僧值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晉升冪職人員,任免列職人員。

住持、班首、執事人選的條件是:愛國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學,戒行清凈,作風正派,有壹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辦事能力。擔任住持、班首,戒臘須十夏以上,擔任主要執事,戒臘須三夏以上。

住持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班首、執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問題(包括撤免錯誤嚴重或極不稱職的班首、執事職務),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 佛光寺尼眾修持與佛事活動

第四條

堅持早晚功課,經教學習,修禪念佛,過堂用齋,嚴守戒規,整肅僧儀。尼眾務須僧裝,素食,獨身。嚴禁男眾住宿寺內。

第五條

適當安排講經說法活動,提高信眾對佛教教義的認識水平,啟發他們廣學力行、愛國利民的積極性,指導他們正信正行。

第六條

佛事活動在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動場所舉行。活動的規模、次數、時間,應作適當安排,避免妨礙僧人修學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寺內不得進行不屬佛教的各種迷信活動。

第三章 收徒傳戒與僧團管理

第八條

要求出家的女眾,須本人自願,六根具足(包括無生理缺陷),身體健康,信仰佛教,愛國守法,有壹定文化基礎,父母許可,家庭同意。本寺對要求出家的人,經查明身份來歷,認定符合出家條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師,授予三皈五戒,經常住大眾壹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

第九條

皈依三寶,須本人自願,愛國守法,品行端正,有壹定信仰基礎,經佛教徒介紹,皈依師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應鄭重如法進行。皈依須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及介紹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條

授戒師、剃度師、皈依師必須是愛國愛教、戒行清凈、通曉教理律儀、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資格由佛教協會按照條件審核認定,並發給證書。未經認定資格者,不得傳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壹條

本寺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在規定名額內,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須驗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區佛教協會(無佛協組織的可由原寺院)證明;新出家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對要求常住的僧人,須考核壹年合格後,報請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戶口轉入等手續。

第十二條

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院應收回戒牒、度牒,將戶口轉回原地。違犯重戒、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遷單。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報上級佛教協會批準,開除僧籍,收繳其戒牒、度牒,並將戶口轉回原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常住僧人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參學,並須經本寺同意開具證明,註明參學地點和往來期限。濫開證明釀成嚴重後果者,須追究責任。接待寺院應驗明有關證明,方準掛單,並按公民遷徙流動的規定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凡掛單僧人須遵守寺規,隨眾修持、勞作。如有違犯,勸說不聽的,應隨時起單。

第四章 遵紀守法與培育僧才

第十三條

本寺應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佛教徒的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佛教事務和維護合法權益,積極引導佛教徒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三條

本寺應積極進行智力投資,采取多種方式,大力培養僧才。可舉辦本寺僧人學習班,還可挑選品德較好,佛學文化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師的指導下,鉆研教理,認真閱讀《大藏經》,進行重點培養。

第五章 生產自養事業與布施佛事收入

第十四條

根據《百丈清規》,發揚農禪並重的優良傳統,因寺制宜,舉辦符合本寺特點的事業和法物流通、經營與寺院相關的各種物品等自養事業,逐步做到以寺養寺。生產、自養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職工,也可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業務,必須由寺院統壹管理。本寺應在布局上把生產服務區同主要殿堂、寮房劃分開。

第十五條

本寺尼眾與職工應團結合作,寺院要關心職工的生活福利;職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規和佛教習慣,服從寺院的管理。對個別嚴重違犯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職工,本寺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寺可以接受信徒自願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徒勒捐。本寺在量力自願的原則下,支援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向本寺攤派財物。

第十六條

本寺可以接受外國友人,港、澳、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不附帶政治條件和無損寺院主權的捐贈。壹切布施、捐款,除明確供養個人的以外,均歸常住所有。

第十七條

發揚佛教優良傳統,積極興辦佛教文化、教育、和慈善公益事業,全國佛教事業是壹個整體,提倡寺院之間互相支援與協作。

第六章 接待外賓與海外聯誼

第十八條

認真做好接待外賓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臺灣同胞、海外僑胞聯誼活動。在接待工作中,應做到熱情友好,文明禮貌,在教言教,體現政策,自重自愛,註意威儀。應推選思想、文化、佛學素養好,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擔任接待工作。

第十九條

本寺在涉外活動中,堅持愛國愛教、獨立自主的原則。

第七章 佛光寺肉身和尚與財產保護

第二十條

佛光寺內有妙智肉身和尚壹尊,世世代代供奉在佛光寺,不論何時均不得任意移動,也不接受教內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名義的“臨時請奉”。確實做好妙智肉身和尚的各項特殊保護措施,並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壹條

本寺的經像、法器、供具、碑碣、壁畫、字畫古玩、各種電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財物均屬寺院常住物,均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對所有物品,應避免香火薰染和人為損壞。

第二十二條

本寺的綠化管理工作應有專人負責,搞好綠化,整潔環境,美化景觀。

第八章 財務制度與物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寺應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和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出納人員,各司其職,壹切收支,均須憑證記帳,嚴格手續。政府撥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本寺實行民主理財,凡大宗開支,必須經由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常住大眾公布賬目,接受大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寺物資,必須指定僧團有關執事專責保管,造冊登記,嚴格采購、發放手續,並定期檢查清點。

第二十六條

本寺應清理、建立、健全所屬房屋、土地等財產契證。契證遺失的,報請頒證部門查檔復制或補發契證;手續不全的,抓緊補辦並完善法律手續。本寺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維護本寺權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與加強消防

第二十七條

本寺根據國家治安條例,建立治保小組,制定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寺根據消防部門要求,建立消防組織,配置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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