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
第壹條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旅客所托運的行李均可為保險標的。
第二條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險標的範圍內:危險物品、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紀念幣、金銀制品、首飾、珠寶、鉆石、玉器、古書、古玩、字畫、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動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無法鑒定價值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行李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壹)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時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
(三)行李遭受雨淋;
(四)由於非包裝不善原因的包裝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
(五)行李遭受盜竊;
(六)行李丟失。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行李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行李內物品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二)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行李內物品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
(三)因包裝不善導致的行李散失或損毀;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五條 保險責任自保險行李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本次運輸工具並從承運人處領取到或應當領取到行李時終止。
賠償處理
第六條 行李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均依照物品的發票價或重置價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以不超過保單上註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七條 行李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在被保險人獲悉損失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壹)保險單正本、機票;
(二)承運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物品損失清單;
(四)本人身份證或護照正本及復印件壹份。
第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保險人可將其享有的保險財產殘余部分的權益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可在保險賠償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壹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