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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之日
2002-04-25
參考編號
財教[20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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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遺產管理局:
為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和征集流散海內外的珍貴文物,豐富國家收藏,自2002年起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基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加強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征集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
征收專項資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祖國的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散落在社會上的珍貴文物,充實國有博物館的藏品,由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 *征收,實行項目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針,堅持“專家論證、專款專用、講求實效”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收藏專項資金收藏的珍貴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保管和收藏,並根據實際需要調運。
第五條專項資金征收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征收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征集民間收藏的,在國內外文物市場上出現的,具有重大價值,國家急需收藏的珍貴文物;
(二)追回流失境外的珍貴文物;
(三)有計劃地征集反映世界文明進步的代表性文物;
(四)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收藏的其他珍貴文物。
第七條征集專項資金的支出如下:
(壹)文物收購費用,是指支付文物交易價款的費用,包括對通過合法渠道收購的不知情的境外文物持有人的合理補償費用;
(二)運輸費用,是指文物收購或者境外追索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費用;
(三)保管費,指文物在購買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保管、保管等費用;
(四)保險費,是指文物收購和運輸過程中支付的保險費;
(五)專家鑒定費是指在征集重點珍貴文物過程中,聘請專家進行鑒定、咨詢的費用;
(六)法律咨詢費,指在文物收購和追索過程中發生的法律咨詢費用;
(七)訴訟費,指為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而發生的法院訴訟費用;
(八)捐贈獎勵費,是指為鼓勵民間和海外人士積極向國家捐贈文物而給予捐贈人的適當獎勵費用;
(九)其他費用是指在文物調查、鑒定、收購、追回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差旅費等費用。
第三章?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征收的專項資金由國家文物局申請和使用。
國家文物局必須成立文物藏品鑒定專家組,由國內最權威的鑒定評估專家和各種文物的有關管理人員組成。
第九條征收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程序如下:
(壹)每年6月底前,國家文物局提出下壹年度擬征集的文物目錄草案,並上報財政部;
(2)
根據館藏文物的類別,國家文物局組織相關專家(不含專家)進行真偽鑒定、評估和鑒定。壹個項目不少於3名專家參與,每人出具“鑒定評估意見”;
(三)將專家鑒定意見提交國家文物局文物收藏專家組審議。專家組審議同意後,才能決定征集;
(4)
根據專家鑒定評估意見和文物征集專家組審議意見,國家文物局於每年8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征集專項資金預算,並附《申報文本》(具體格式見附件);
(五)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的審核意見,結合財力狀況,確定征集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條征集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國家文物局應嚴格按照申報的征集項目盡快組織征集文物。
第十壹條
如遇時間緊迫、珍貴文物可能流失等特殊情況,國家文物局在征得財政部同意後,可直接組織專家對擬申報物品進行鑒定評估,由文物征集專家組提出審議意見,報財政部對原申報項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征集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財政部可直接組織相關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收取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收藏管理
第十四條館藏珍貴文物在國內拍賣市場上,國家文物局應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采取拍賣前優先購買和拍賣後優先購買。
第壹種方式,參考專家評估價和拍賣底價,拍賣前與出讓人達成協議,國家優先購買。
第二種方式,拍賣前未征求出讓人意見或者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國家文物局可以在拍賣價格確定後公布購買意向,並在7日內作出優先購買決定。在此之前,拍賣的文物不得交付給受讓方。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應及時將征集到的文物納入藏品總賬,編制明細檔案,存入文物數據庫管理系統。文物收藏定點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不得損毀、出售、贈送或者抵押。
第五章?補充規則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及其有關專家、文物征集專家組成員和財政部有關人員必須對征集的文物目錄和鑒定評估情況嚴格保密。違反規定給專項資金征收造成損失並經調查核實的,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