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入境審查機構審查批準。經審核準予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輸、郵寄、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壹級文物,須報國務院批準。
壹級文物中的孤品、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由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驗放。境外展出的文物復運入境,應當經原文物出入境審查機構審查。
第六十三條文物暫時進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並報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暫時進境的文物復運出境,必須經原文物進出境審核登記機構審核;經審核無誤後,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簽發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出境許可證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