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的房屋常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而被法院依法查封。不動產被查封期間,當事人不再享有該不動產的使用權,給當事人的生活和不動產交易帶來諸多不便。那麽當我們的房子被拍賣時,我們該怎麽辦呢?查封會在不同的情況下進行,壹般包括訴訟保全階段、訴訟階段和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到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可以繼續住,但是強制執行階段不能住,至於要不要強制執行,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家裏唯壹的普通房子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會繼續查封。強制執行的主要處置方式是拍賣。如果房屋被法院拍賣,作為被執行人,他應該及時搬出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拒絕遷出房屋或者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其他能夠執行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義務執行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其他情形, 且情節嚴重”如NPC市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 (壹)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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