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可能實行原地保護,需要遷移到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