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不評估的,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當事人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底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價或市場價的80%;有拍賣標的的,再次舉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底價,但每次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前次底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