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發現地下文物,是為了保護現場,並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第壹,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政府、文物和公安部門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發現的地下文物的安全,保護國有文化財產不受損害和損失。
二是保護國有地下文物的價值,保護發現文物的現場,即保護文物的原狀。古遺址中古墓葬和地下文物的埋藏,反映和傳遞了壹定的歷史文化信息。保護網站將保持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果這個地方被破壞了,
如果文物的原始埋藏情況被破壞,其反映和傳遞的歷史文化信息就會被混淆,使文物考古部門得到混亂的信息,失去文物以外的文物價值,從而影響文物(文物)的價值。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在第32條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