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規定,任何形式的地下發掘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上交的話國家會根據其價值給予獎勵。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足兩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有造成文物嚴重損壞或者無法挽回等嚴重情節的。
(四)走私國家禁止的壹級文物壹件以上、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五)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文物損毀嚴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七條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