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動產被挖出,如果能確定其所有人或繼承人,就歸所有人所有。失主不明的,直接歸國家,程序參照拾得遺失物規則。
這是由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國家所有權思想的法律反映。在大陸法系,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臺灣省等地區,壹般規定在自己的土地(或動產)上發現的東西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動產)中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發現人和所有人各拿壹半。
瑞士比較特殊,它歸土地或動產的所有者所有,發現者有權要求賠償。
但是如果發現文物,還有其他規定。各個國家和地區壹般都規定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意大利等國更詳細,規定屬於市、州等。,而不是以壹種空洞的方式達到“境界”。
但都可以理解為屬於政府或公眾。究其原因,文物附著的是人類社會活動的痕跡,或者說是前人的智慧、藝術、審美,更多的是經濟價值之外的藝術價值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