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二、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三、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壹)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決同保護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報告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法律依據:
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改建工程進行施工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在二百元以下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