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我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洞穴、古剎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教育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遺跡;
3.不同歷史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4.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重要革命文獻、手稿和古籍資料;
5.反映各個時代、各個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具有代表性的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按照規定,珍貴文物禁止出境,壹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攜帶或者個人郵寄的文物,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鑒定,並出具證明。
出口許可證。允許出口的文物必須通過指定的口岸運出。國家可以收購經鑒定不能出境的文物。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禁止出境。
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國家博物館收藏的壹、二、三級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損國家榮譽、妨礙民族團結、有不良政治影響的文物。另外是壹般的文物。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外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金銀器、青銅器及其他金屬制品、玉器、漆器、玻璃器皿、雕塑、家具、字畫、碑刻、拓片、書籍、文獻、刺繡、文具、郵票等。工藝美術家的作品和古脊椎動物、古人類的化石必須到國外鑒定。目前,國家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個口岸設有文物鑒定機構。
攜帶、郵寄、托運個人文物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並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海關憑證明文件對文物上鐘蓋的識別標誌放行進行核實。
入境遊客用攜帶入境的外匯在指定文物商店購買的文物可以攜帶出境,無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海關憑出口統壹發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鐘蓋識別標誌驗放文物和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