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報告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0年第33號
《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公告》第七條規定,個人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購買或者走私免稅商品的,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和運輸企業,給予行業綜合整治。
離島免稅商店違反規定銷售免稅商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