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非法出售或者贈送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26條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壹、文物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規則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
二、文物保護的意義
1.保護文物古跡,可以有效保存祖先創造的物質文明。
比如雕花木床、刻壽牌、密封木盒、石磨、石碑、織布機、紡車、太師椅、古瓷器等。,都是先民在改造和適應自然的過程中創造的物質文化。它們反映了中華民族祖先的歷史活動。保護這些文物古跡,就是尊重祖先,尊重歷史,尊重民族文化。
2.在當代文化多元化的趨勢下,保護文物,保存祖先留下的財富,既能體現自己民族文化的特色,又能豐富世界文化的多樣性。
文化多樣性是文化發展的動力之壹。它不僅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也是個人和群體享受更令人滿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生活的手段。
捍衛文化多樣性與尊重人類尊嚴密不可分。每個人都有權使用自己選擇的語言,特別是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中國文化綿延五千年,博大精深。
3.文物古跡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有利於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文物古跡的保護和旅遊業的發展並不矛盾。只要處理得當,既能健康發展,文物古跡也能成為當地經濟可持續的增長點。
但前提是要認識到文物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文物古跡的發展必須建立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只有文物保護好了,這個經濟增長點才不會在短短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枯竭。因此,文物古跡的管理應該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