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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加強文物拍攝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拍攝文物的活動。第三條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進行文物拍攝活動,必須履行批準手續。各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攝影申請。文物收藏、研究單位為研究、保存工作開展的拍照活動,普通觀眾在對社會開放的文物單位內開展的紀念性拍照活動,不在審批範圍內。第四條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壹級文物,由國家文物局審批,審批後發給拍攝申請人《文物拍攝許可證》(見附件)。許可證僅適用於報國家文物局審批的項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級二級以下(含二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拍攝,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特殊情況下,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審批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級館藏文物進行拍攝的申請。第五條申請拍攝文物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足夠的能力保證拍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夠的能力承擔因拍攝活動造成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第六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資質的單位需要拍攝文物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擬拍攝的文物,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1.拍攝文物的目的、項目和具體內容;

2.拍攝對象: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等級、位置和拍攝範圍,文物的名稱、等級和收藏單位;

3.故事板,參與敘事類、主題類視聽電影中文物的拍攝;

4.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5 .文物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及時批準拍攝申請。第七條境外機構、組織需要拍攝文物的,由接待國家機關外事部門征得被拍攝對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同意後,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或者由被拍攝對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第八條文物部門與境外機構、組織合作制作以文物為主要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出版物,應當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有關各方的意向書壹式兩份,由國家文物局批準。第九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文物拍攝許可證,方可進行拍攝。第十條故事片和商業廣告的拍攝僅限於對公眾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外景,壹般禁止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及其館藏文物的內景。第十壹條確需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內部拍攝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簽訂文物保護單位內部拍攝文物保護責任書。第十二條拍攝經批準的文物保護單位內部或者館藏文物時,不得移動室內陳設和各類文物,不得搭建室內布景,不得使用室內電源,拍攝者不得觸摸文物。第十三條特別珍貴的文物和繪畫、壁畫、絲綢、漆器等易碎、易腐的文物壹般不準拍照,有關資料可由文物收藏單位提供。特殊情況下確需拍攝的,必須報國家文物局批準。第十四條申請拍攝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拍攝項目進行拍攝,並嚴格執行相關協議。拍攝活動必須在現場接受文物管理單位的保衛人員和文物保管人員的指導、監督和操作,確保文物安全。文物管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拍攝單位邀請公安、消防等保證文物安全的人員進駐拍攝現場。第十五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制定專門的規定和標準,合理收取文物保護利用費、文物管理人員勞務費、拍攝文物影響正常開放造成的門票損失費。地方文物行政部門的收費規定和標準,經地方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後生效。經批準的文物保護利用費只能用於文物保護,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除因文物保護的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和說明外,遊客可以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向公眾開放的各級博物館內陳列的文物進行拍照。但不允許遊客以收集信息為目的,對文物進行系統拍照。如有必要,他們應參照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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