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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有經濟價值嗎?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壹詞被炒得火熱。國家越來越重視文物保護,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文物保護工程;各地區不斷挖掘地域文物資源優勢,紛紛推出以文物為主線的旅遊景點;文物流通領域也異常火爆,“國寶”在各大拍賣行往往以“天價”成交。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三孔事件”、“故宮失火”、“長城被拆”等壹系列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對文物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度。我們不禁要問:誰被“文物”煩過?為什麽那麽多地方爭相發掘“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遺產”?為什麽越來越多的藏家把目光聚焦在“文物”上?為什麽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接連發生?所有這些問題歸結到壹點,我認為那就是文物的“經濟價值”。過去,我們聽到最多的是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文物保護法》明確指出,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壁畫”。沒有壹個說經濟價值高的物品是“文物”。我們在評價壹件文物或壹件器物時,往往會說它具有很高的歷史、考古和藝術價值。沒有人能說“某個漢墓值多少錢”“某個石窟可以折算成幾個億的資產”。但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經常看到關於文物經濟的報道。如“山東泰山2001年接待遊客449.7萬人次,旅遊收入21.8億元,創匯1500萬美元”。“故宮博物院投入2200萬元‘天價’從中國嘉德買下‘中國現存最早的書法孤本’和‘為師頌’。”這些報道讓我們深刻感受到,文物確實有經濟價值,而且也有很大的經濟價值。那麽文物的經濟價值是怎麽產生的呢?按照文物的分類方法,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但是否可以進壹步細分,將不可移動文物分為未開發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已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分為國家禁止流通的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可移動文物。未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禁止交易的可移動文物具有使用價值,但未被商業化。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文物,既有使用價值,又有價值,是商業化的,所以也應該有價值,有價格。文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壹件物品的有用性,即壹件物品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屬性。文物是古人的勞動產品,其使用價值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具體來說,應該有以下三種情況。第壹,文物的使用價值基本沒有太大變化,比如古畫、藝術品等。,其滿足人們審美和娛樂的使用價值直到今天也沒有太大變化。二是文物的使用價值發生了轉移,比如壹些仍在使用的舊家具、古建築,不僅繼續了當時的使用價值,還為今天的人們提供了有關古代文化的信息。三是文物的使用價值完全轉移,如壹些古代生產生活用具、古遺址、古墓等。,其原本的使用價值已經完全轉移,成為古代歷史信息的載體。文物價值: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壹般人類勞動。馬克思用“活勞動”來指人們在商品生產和勞動過程中的體力和腦力支出;“物化勞動”是指凝結在生產資料中,體現在過去勞動所創造的產品中的人類勞動。從交換價值的角度看,商品的價值是生產資料轉移的價值和活勞動新創造的價值的總和,即過去勞動和現在勞動凝結的總和。以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為例。其中,活勞動主要是現代人在開發利用文物時所付出的組織、管理、維護等壹般人類勞動。物化勞動主要是古代人為建造、保護和維護這些文物而付出的壹般人類勞動。古代人的物化勞動和現代人的活勞動共同構成了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同樣,國家允許流通的可移動文物的價值也包括現代人為保存和營銷而付出的壹般人類勞動和古代人為生產、保存和維修而付出的物化勞動。也就是說,文物的價值是由現代人的活勞動和古代人的物化勞動構成的。文物價值:物化勞動只是借助活勞動來保存和轉移原有的商品價值,即保存和轉移原有的勞動。以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為例。首先,現代人通過修復、宣傳、組織參觀文物創造了價值。但這並不是這些文物的全部價值,更大壹部分來自古人物化勞動的轉移。在數百年、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古人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例如,秦始皇陵使用了72萬多名勞動力,移動了500多萬立方米的泥土。從1368年開始,用了200多年才建成明長城,耗盡了明朝的國力。我們今天投入這麽多的人力物力去維護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但古人的物化勞動很古老,卻很難計算其具體數量。古人的物化勞動作為生產要素直接轉移到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上的價值,與我們現代人的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相差甚遠。這些不可移動的文物是古人聰明才智和血汗的結晶。這也是我們說文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壹個重要原因。同樣,在國家允許的可移動文物的生產、保存、流通和進入流通領域的過程中,古人的物化勞動遠遠多於現代人付出的活勞動。文物的價格和價值規律: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作為博物館展品的文物的使用價值發生了轉移,成為“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人們在參觀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時,並不是在這裏購買文物,而是在研究、體驗和欣賞文物所帶來的歷史、藝術和科學信息。古人的物化勞動和現代人的活勞動的價值就是通過這種“無形信息”表現出來的。這種“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和提供這種信息的服務就是商品,而景區和博物館的門票恰恰是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體現。因此,門票收入應包括古代人建造和保存文物的物化勞動,以及現代人保護、維護和組織管理的活勞動價值。門票價格與物化勞動量成正比。古人的物化勞動只能借助現代人的活勞動來保存和轉移原有的價值;現代人的活勞動如果離開了古人的物化勞動,就會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樣,流通領域國家允許買賣的可移動文物,既是信息的載體,也有價值和價格,完全符合商品的屬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現代人根據古代文物仿制的器物只能是“贗品”,不能稱為文物。文物的數量只是發現的數量和開發利用的數量,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少,所以理論上文物的價格應該高於其價值。但由於人們對文物的理解不同,或者說收藏者的數量不同,文物的價格有時會低於其價值。但總的來說還是符合價值規律的。通過以上推理,我們明白了文物的價值。我們來試著分析壹下文物價值轉化為貨幣形式後社會再分配的大致情況。我們來看看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中已被開發利用的價值分布。壹般情況下,文物經營單位門票收入應承擔的稅費應包括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文物保護單位門票營業稅免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也減免。僅以利潤為前提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利潤少的小規模企業給予優惠。如果壹個文物景點的年門票收入為1億元,企業壹年就可以免交540萬元的稅。也就是說,僅免稅壹項就將獲得540萬元的凈利潤。按照上述計稅方法,門票總收入扣除上述稅費和運營成本後的利潤,應包括現代人活勞動創造的價值和古代人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因為古人的物化勞動很難用壹個具體的數量來衡量,所以在現實中,這部分利潤會被視為經營文物的超額利潤。那麽這些利潤是如何分配的呢?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發放方式也不盡相同。如重慶大足石雕年收入2000多萬元,其中900多萬元上交地方財政;“三孔”門票收入約7000萬元,僅500萬元用於文物保護;武當山每年門票收入1000多萬元,全部用於武當山特區1800多名職工的工資支出和扶貧工作,用於遺產保護的金額為零。看看這些報道,我們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麽各地都在爭先恐後地發展地方文物了。如果門票收入壹部分上交地方財政或者提出壹部分用於自己的文物保護,還是可以說的。如果把門票捆綁上市,或者把文物承包給個人,或者私人簡單開發,古人物化勞動轉移到門票上的部分價值,會改變其性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那不是很可怕嗎?同樣,文物流通領域也存在類似問題。那麽,到底是誰在利用文物賺錢呢?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文物經濟價值的最大受益者可能是壹些地方政府、利益集團、開發商甚至個人。在壹些地區,文物成了搖錢樹,創造了豐厚的利潤;但與此同時,許多珍貴的文物沒有得到妥善保護,面臨流失的危險。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文物資源保護並不總是壹片歌舞升平的景象。由於缺乏資金,許多珍貴的文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雖然《文物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要真正落實還需要壹個艱苦的過程。具體來說,我覺得以下幾個問題應該引起大家的思考。理順文物管理體制《文物保護法》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博物館、保管場所或者將其改為參觀遊覽場所的,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經營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在2002年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同誌多次強調:...文物管理部門的文物保護投資和費用應納入財政預算,由政府撥款。文物管理部門的合法收入應當上繳國庫,收支分開管理。政府還貸收入只能用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管理,不能挪作他用。李嵐清同誌的講話為理順文物管理體制指明了方向。因為文物管理部門的最終目的是保護這些承載歷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並將其繼承發揚,造福子孫後代。將文物作為資產管理的企業或個人,其目的是如何利用這些資源,盡快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導致個別單位或個人只註重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註重經濟效益,不註重社會效益,甚至導致釣魚、破壞文化遺產的惡性事件。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和征收文物資源稅;文物保護法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附著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也就是說,大部分文物作為非勞動要素的所有權是國有的。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的所有權人為國家。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些非勞動要素。因此,國家應當對文物創造的經濟價值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那麽國家如何實現這部分超額利潤的收益和懲罰呢?我認為建立文物保護基金,開征文物資源稅是比較理想的方式。建立文物保護基金是從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文物保護基金,用於已開發利用和未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國內周莊、杭州等多地也有類似做法。該基金的設立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文物保護資金短缺的問題。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收取的比例和方式各不相同,隨意性很大。在目前情況下,解決文物保護資金不足的最好辦法就是開征文物資源稅。資源稅的征收範圍應包括所有開發利用的國有資源。目前我國主要征收礦產資源稅。但《文物保護法》第十壹條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自然資源作為非勞動要素參與生產活動,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權。那麽文化資源也是作為非勞動因素參與旅遊的,那麽國家作為所有者難道不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權嗎?這顯然不合理。無論從非勞動因素還是所有權角度,國家都應該對文物使用者征收文物資源稅。更何況,近年來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投入了巨額資金,修復後的文物單位大多用於旅遊開發。國家也應該保留對這筆投資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總之,文物價值理論是壹個復雜的系統。文物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已經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文物實行商業化。經營文物可以獲得古人物化勞動轉化為經營利潤的超額利潤。然而,文物創造的價值並沒有很好地用於文物保護。為了改變文物保護的被動局面,理順文物管理體制,行之有效的辦法是對獲得超額利潤的單位或個人征收文物資源稅,並將稅收作為文物發展基金層層落實,依法專款專用。文物資源不僅是我們這壹代人的財富,也是子孫後代的財富。實現文物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任重道遠。(範)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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