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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有哪些分類?

文物按其特征、歷史文化背景、規模進行分類,但沒有統壹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時間分類、地域分類、存在形態分類、質地分類、功能分類、屬性分類、來源分類、價值分類等等。

1,時間分類

時間分類法是壹種根據文物的制作時間對其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是在某個時代(時代)產生的,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些文物因為流通和自身原因,第壹時代很難鑒定。這應該是壹個對文物認識的問題,和文物壹定是特定時代產生的問題不壹樣,不能比較。

2、區域分類

區域分類是根據文物所處的位置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它們的產地,或出土,或收藏,或埋藏而建立。總的來說,他們都有他們的位置。

沒有特定的地點,文物是不可能存在的。區域分類就是以此為依據,將文物按所屬區域進行分類。

其優點在於,通過對區域文物的分類,人們可以對某壹區域的文物有更全面的了解,為研究該區域的歷史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尤其有助於加強對不同區域文物的管理。

3、現有形式的分類

歷史遺留至今的文物,都是以某種形式存在於某個地方的,類似於文物都存在於某個區域。這裏所謂的存在形態,是指文物的動靜態體,直觀存在和隱蔽存在,存在於收藏場所,分散於社會。

根據上述現有形態分類的含義,在對文物進行分類時,具體的分類方法是根據文字對實物進行動態和靜態分類。基於此,我們可以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的文字和可移動的文物。

4、紋理分類

質地分類是根據制作文物的材料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是由壹定的物質材料制成的文物。由於所用材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的紋理材料對文物進行分類是紋理分類的出發點。

5、功能分類

功能分類法是根據文物的功能對其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歷史遺存,是為壹定目的而制作的。換句話說,任何壹種文物都有它的用途。

顯而易見,人們不會制造無用的物體,也不會建造沒有特定用途的建築。正因為如此,在文物分類中,通過對其功能的研究,可以將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歸為壹類,形成不同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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