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歷史的見證。中國是文明古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文物豐富多彩。自古以來,中國就十分重視對文物的研究,以不同種類的文物為研究對象,逐漸形成了金石學、古器物學、甲骨學、敦煌學等。從這個意義上說,文物學在中國是壹門古老的學科。從這個意義上說,文物學在中國是壹門古老的學科。然而,從現代意義上講,文物學在中國又是壹門年輕的學科,它的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70年代末,我和壹些專家就建立文物學科學問題進行了探討。在長期的文物考古專業工作,以及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我有機會接觸各類文物,並在此過程種積極主動地向專家學者和廣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學習,從而更迫切地感到應該建立文物科學,以指導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業地發展、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
李曉東,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1961年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畢業。長期從事文物考古研究與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研究員。曾任河北省文物事業管理局局長、國家文物局巡視員和綜合財務司負責人等職,現任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文物學》。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歷代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 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壹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歷代中外關系和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衛生、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華民族抗禦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關國際***產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壹)與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與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與中國***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二)反映壹個地區、壹個民族或某壹個時代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壹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對研究某壹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能說明某壹歷史問題的成組文物;
(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壹般,但材質貴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區、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七)歷代著名藝術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舊圖書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壹)反映中國***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比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壹個地區、壹個民族或某壹時代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壹歷史事件或人物,對研究某壹歷史問題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壹歷史時期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較高,但有損傷的作品;
(七)古舊圖書中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國***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壹)其它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壹定價值的文物;
(二)具有壹定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壹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具有壹定價值的文物;
(四)具有壹定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具有壹定價值的歷代生產、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壹定價值的歷代藝術品、工藝品等;
(七)其他具有壹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五、博物館、文物單位等有關文物收藏機構,均可用本標準對其文物藏品鑒選和定級。社會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級時,可照此執行。
六、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附:壹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
壹、玉、石器時代確切,質地優良,在藝術上和工藝上有特色和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有確切出土地點,有刻文、銘記、款識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為斷代標準的;有明顯地方特點,能代表考古學壹種文化類型、壹個地區或作坊傑出成就的;能反映某壹時代風格和藝術水平的有關民族關系和中外關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代表考古學某壹文化類型,其造型和紋飾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三彩作品中造型優美、色彩艷麗、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於古代與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時代確切,在藝術上或工藝上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在紀年或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造型、紋飾、釉色等能反映時代風格和濃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獻記載的名瓷、歷代官窯及民窯的代表作。
四、銅器 造型、紋飾精美,能代表某個時期工藝鑄造技術水平的;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銘文反映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的或書法藝術水平高的;在工藝發展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
五、鐵器 在中國冶鑄、鍛造史上,占有特別重要地位的鋼鐵制品;有明確出土地點和特別重要價值的鐵質文物;有銘文或錯金銀、鑲嵌等精湛工藝的古代器具;歷代名人所用,或與重大歷史事件有直接聯系的鐵制歷史遺物。
六、金銀器 工藝水平高超,造型或紋飾十分精美,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年代、地點確切或有名款,可作斷代標準的金銀制品。
七、漆器 代表某壹歷史時期典型工藝品種和特點的;造型、紋飾、雕工工藝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八、雕塑造型優美、時代確切,或有題記款識,具有鮮明時代特點和藝術風格的金屬、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種質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磚瓦 時代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銘記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會生產、生活,神態生動、造型優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內容豐富的畫像石;有重大史料價值或藝術價值的碑碣墓誌;文字或紋飾精美,歷史、藝術價值特別重要的磚瓦。
十、書法繪畫 元代以前比較完整的書畫;唐以前首尾齊全有年款的寫本;宋以前經卷中有作者或紀年且書法水平較高的;宋、元時代有名款或雖無名款而藝術水平較高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歷代名人手跡;明清以來特別重要藝術流派或著名書畫家的精品。
十壹、古硯時代確切,質地良好、遺存稀少的;造型與紋飾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工藝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硯;有確切出土地點,或流傳有緒,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斷代標準的;歷代重要歷史人物使用過的或題銘價值很高的;歷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記內容具有特別重要的史料價值,龜甲、獸骨比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點,能起斷代作用的。
十三、璽印符牌 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官私璽、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錢幣 在中國錢幣發展史上占有特別重要地位、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歷代錢幣、錢範和鈔版。
十五、牙骨角器 時代確切,在雕刻藝術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反映民族工藝特點和工藝發展史的;各個時期著名工匠或藝術家代表作,以及歷史久遠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時代確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在竹木雕工藝史上有獨特風格,可作為斷代標準的;制作精巧、工藝水平極高的;著名工匠或藝術家的代表作。
十七、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質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黃花梨、紫檀、雞翅木、鐵梨、烏木等珍貴木材制作、造型優美、保存完好、工藝精良的;明清時期制作精良的髹飾家具;明清及近現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家具。
十八、琺瑯 時代確切,具有鮮明特點,造型、紋飾、釉色、工藝水平很高的琺瑯制品。
十九、織繡 時代、產地準確的;能代表壹個歷史時期工藝水平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不同織繡品種的典型實物;色彩艷麗,紋飾精美,具有典型時代特征的;著名織繡工藝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以前的碑貼、寫本、印本;明清兩代著名學者、藏書家撰寫或整理校訂的、在某壹學科領域有重要價值的稿本、抄本;在圖書內容、版刻水平、紙張、印刷、裝幀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畫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時期著名學者、藏書家批校題跋、且批校題跋內容具有重要學術資料價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壹、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張拓片和罕見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傳極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時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歷代名家重要題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發展史上,能代表壹個歷史階段軍械水平的;在重要戰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歷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武器。
二十三、郵品 反映清代、民國、解放區郵政歷史的、存量稀少的;中華人民***和國建國以來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郵票和郵品。
二十四、文件、宣傳品 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內容重要,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傳單、標語、宣傳畫、號外、捷報;證章、獎章、紀念章等。
二十五、檔案文書從某壹側面反映社會生產關系、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變遷以及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事跡的歷代詔諭、文告、題本、奏折、誥命、輿圖、人丁黃冊、田畝錢糧簿冊、紅白契約、文據、書劄等官方檔案和民間文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
二十六、名人遺物 已故中國***產黨著名領袖人物、各民主黨派著名領導人、著名愛國僑領、著名社會活動家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手稿、信劄、題詞、題字等以及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用品。
註:二、三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可依據壹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類推 部分收藏愛好者,在如何正確理解文物與古董、古玩、藝術品的辯證關系方面還存在著模糊認識。“文物”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對研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價值的東西,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如建築、碑刻及各種藝術品等。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與此同時,《文物保護法》還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文物”兩字最早出現於春秋戰國,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到唐代,其涵義與今天的涵義比較接近。文物從時間上看,有古代、現代,也有當代的。它涵蓋各個歷史時期。但文物是有壹定層次的,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可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法》對壹、二、三級文物標準作有界定和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古董、古玩和藝術品,應該特指民間收藏的、不在國家禁止買賣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其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和流通。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董”, 所謂“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過去之精華。後來漸變為古董、古玩。實際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壹個意思,只不過由於時代的變遷,人們叫法不同而已。從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較來看,文物在時間的涵蓋上要大於古董或古玩,因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現代或當代,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範疇。而古董和古玩則不然,現代和當代的東西不能稱為古董和古玩。由於許多文物具有較高的藝術鑒賞價值,所以收藏愛好者又將其泛稱為收藏藝術品。壹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就是文物,因為它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就是古董,因為它有增值價值;對收藏家來說就是古玩藝術品,因為它有藝術鑒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文物,鼓勵“藏寶於民”,並且允許民間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事業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布的壹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壹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壹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壹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世界各國對不同類別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稱,但尚無概括所有類別文物的統稱。歐洲在17世紀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壹詞,此詞壹說源於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從前的。另壹說則認為英文這個字是直接來源於法文,開始作為名詞使用時,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化遺物,後來才逐漸發展成泛指各個時代的藝術品,其詞義接近於中國所謂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說的 “有形文化財”, 近似於中國所指的文物,但其涵義和範圍又不盡相同。在國際社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壹些有關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壹般把文物稱作為“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內容並不是等同的。從公約所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後者是指不可移動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單數),Εγ1(復數)壹詞,與中國所稱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頒布的《埃及文物保護法》規定,在埃及國土上出現的或與其歷史有聯系的,凡壹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具有歷史意義和價值的實物,都屬於文物 (ξζ1)。同時,還規定在壹百年以內的有價值的實物,可根據文化主管部門的建議指定為文物。
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壹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壹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按國際上壹般慣例,文物是指壹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