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壹、壹級文物分級標準
(壹)反映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生產關系及其經濟、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歷代生產力發展、生產技術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壹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歷代中外關系和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衛生、體育等方面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華民族抵抗外來侵略和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著名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作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特別是著名工匠的重要代表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和宗教信仰的具有特殊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國古籍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善本;
(十)反映國際資本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傑出領導人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壹)與中國近代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840-1949);
(十二)與建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導人、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與中國* * *產黨和近代其他政黨、組織、重要人物、愛國華僑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二級文物分級標準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生產力、生產關系和經濟、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二)反映壹個地區、壹個民族或者某個時代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者對研究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壹考古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能夠說明某壹歷史問題的文物群體;
(五)具有壹般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但資料珍貴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區、各民族的重要民間文物;
(七)歷代著名藝術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籍中有重要價值的善本;
(9)反映中國近代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和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1840-1949);
(十)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導人、著名烈士和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壹)反映近代中國* * *生產黨和其他黨派、團體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華僑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三級和三級文物分級標準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社會歷史發展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壹個地區、壹個民族或者某個時代,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歷史事件或者歷史人物,對研究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壹考古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文物;
(五)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民族、民間文物;
(6)某壹歷史時期具有較高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但被損毀的作品;
(七)古籍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善本;
(8)反映中國近代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等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文物(1840-1949);
(九)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導人、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等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反映近代中國* * *生產黨和其他黨派、組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華僑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相對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壹)其他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四、壹般文物分級標準
(壹)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壹定價值的文物;
(二)具有壹定價值的民族、民間文物;
(三)反映某壹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具有壹定價值的文物;
(4)有壹定價值的舊圖書資料;
(五)具有壹定價值的歷史生產和生活用具;
(六)具有壹定價值的歷代藝術品和工藝品;
(七)其他具有壹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五、博物館、文物單位和其他有關文物收藏機構,可以利用本標準對其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和分級。其他散落在社會上的文物,需要分級時,可以據此分級。
六、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