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擴展數據
贓物的數額和價格應當以贓物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作案時當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
1.流通領域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現場的產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計算,但犯罪時當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工藝品,按國營商店的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
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收藏三件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或按國家文物部門批準的價格。
9、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照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和移動電話接入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的,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手機的贓物金額是減去裸機成本算出來的。
10,明知是通過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人繳納的電話費計算。無法直接確認被盜金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復制前六個月的平均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話費計算。
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用的,按照本項10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為己用的,按照本項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盜竊數額。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