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能觸及女人的利益,或說社會上很多女性有意見的條文是第5條、第7條、第10條。
(1)第5條: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壹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根據該規定,增殖部分為個人財產。
(2)第7條: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文充分體現了“誰家的孩子誰家疼”,在我國社會中,大部分家庭,要買房子,都是父子二代或祖孫三代甚至是更多代花的錢去購買的,在只有壹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其子女的名下,如果僅是因為在兒女婚內買的,登記兒女名下,兒女要離婚,尤其是短暫的婚姻,其配偶要求分割壹半,這樣是很不合理的。
(3)第10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該條文引起的爭議也比較大,但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那首付款支付方已經取得了所有權。配偶參與還貸,這只是債務問題,並不會引起物權的變動。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表面上影響了壹部分人的利益,但是這些條文都是可以通過實際活動去改變的。如第7條可以婚後加名,也可以自己出壹部分的錢。第10條,也可以在房時出部分首付款,或者是婚後添名。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遵循的原則是婚姻不會帶來財富,財富是要夫妻雙方***同創造的,使得婚姻回復純粹。總的來說,這是壹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