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私自將國家禁止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五)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擅自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