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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民間收藏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本市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間收藏文物的購銷、拍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文物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基本要求)

民間收藏文物依法流通受法律保護,但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文物,不得將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文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文物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商務、公安、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政務服務)

文物、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對文物經營活動的服務和監管效能。第六條 (行業自律)

本市文物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管理規範,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督促會員依法開展文物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 經營主體第七條 (文物商店)

經市文物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文物商店,可以依法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第八條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經市文物主管部門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可以依法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第九條 (古玩舊貨市場)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

古玩舊貨市場內的商戶可以由市場主辦單位統壹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依法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

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其他網絡服務,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第十壹條 (申請許可)

申請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統壹申請文物商店設立許可的,應當在申請時壹並提交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商戶基本信息。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關許可證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變更要求)

已經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單位,需要變更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依法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統壹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的,其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商戶發生變動時,市場主辦單位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市文物主管部門變更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註銷手續)

已經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單位停止經營的,應當自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相關註銷手續。第十四條 (許可相關禁止行為)

未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不得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文物拍賣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相關許可。第三章 經營規範第十五條 (壹般要求)

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古玩舊貨市場及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商戶、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下統稱文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物經營管理制度,誠信自律,合法經營,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六條 (信息公示)

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件。

古玩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統壹取得文物商店設立許可的,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在市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前款規定的證照以及市場內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商戶基本信息。

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其他網絡服務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自建網站首頁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其他網絡服務的經營活動首頁顯著位置,依法公示相關證照或者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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