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中的程序問題:
1.在準備起訴書時,註意提交壹份起訴書原件,並針對涉及的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復印件。原告除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外,還應根據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起訴狀副本,以便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後送達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稱為原件,與起訴狀內容相同的文本稱為副本。復印件可以復印、打印或復印,但簽名處必須本人蓋章。
2.代為起訴的,還應當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蓋章或者簽字,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和聯系電話;公民代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3.隨案附上證據清單。原告應當按順序列舉證據,包括證據名稱、證據內容、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於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應當退回投訴並記錄在案;堅持起訴和自訴,裁定或決定不予受理或立案。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第八條
人民法院不能當場判斷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壹)對於民事、行政起訴,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向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
(四)對執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確定起訴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