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讓維權
優越的地理位置,不可復制的精致建築,稀缺的美景,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鄭州市所有項目中的佼佼者,這就是金沙湖高爾夫公館。但最近,這樣的豪宅卻因為業主維權陷入了糾紛。金沙湖高爾夫屋的業主蔣先生說,他是2014買的小區的房子。“正式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17 10 31。但是除了簽購房合同,在正式的購房合同之後還有壹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上說2016 12 31可以給業主裝修房子。”姜先生說,按照他的理解,開發商應該是驗收合格後再將房屋交付給業主,而這個所謂的裝修時間應該是實際交付時間。記者在姜先生提供的相關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中看到,上面寫著“1。該商品房應於2016 12 31前竣工,並已通過五方驗收”。蔣先生說:“距離竣工時間已經兩個多月了。房子雖然已經封頂,但是還沒有完工。我們和開發商溝通過很多次,但至今沒有給出答復。”由於這是蔣先生購買的第壹套房,目前仍租房居住。近日,姜先生在記者的陪同下,前往售樓部尋求解決方案,但始終沒有見到項目負責人。
專家解答:開發商違約。
壹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房子必須達到竣工驗收的要求,才能交給業主。“(購房合同補充約定)上述時間為商品房驗收的約定時間。開發商應按照合同承諾的時間加快工程進度,抓緊時間將符合竣工條件的房屋交付給業主。”該業內人士表示。另外,對於業主提出的賠償問題,需要業主和開發商雙方協商。對於業主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訴求,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該支持和協助業主維權,但也要提醒業主合理維權,不要采取過激行為。
河南科發律師事務所李國棟律師表示: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合同。雖然有附加協議,但是附加協議相當於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雙方應根據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買受人按照約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義務,出賣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買方有兩種維權方案:壹是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要求賣方主張賣方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繼續履行合同;第二,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主張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返還已付房款的權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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