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根據2005年2月365438+1日鎮黨委研究決定,現將《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定第壹條為規範我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市國土資源局制定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試行)》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二是已發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點建設項目禁止建設區域的;本規定適用於未發布征收公告且未納入近期重點工程建設的農村村民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宅基地。為減少城市規劃區內的浪費和損失,建議原則上建設平房,並書面承諾服從規劃建設需要,按時拆除。第三條村民委員會負責對本村村民現有房屋、家庭成員、戶籍關系進行核實後,提供相關資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權屬和鄰裏關系的協調工作。第四條建築標準:1。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2.新上報建築或平房面積1.20平方米山區(農林村、柴塘村、躍進村、獅子山村、潮汕村、長龍村);圩區面積(橫塘村、聯福村、石山村、新圍村)不超過100平方米;3.考慮房屋安全,新建建築總高度不超過9米,平房檐高不超過3.5米;4、新申請建設車庫,必須納入建築的統壹設計,不再單獨審批新建車庫;原則上單獨建設的車庫高度與現有房屋壹層相同,寬度不超過3米,深度不超過原房屋深度。5、農林村和潮汕村兩個美麗鄉村建設重點村符合批準的規劃。兩套建築圖例由專業設計單位設計,供村民選擇,村裏審核符合要求後上報村民建房申請。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申請建房:1。經鑒定,農民現有房屋確屬危房,需拆除重建;2、符合交通、通信、電力、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法律法規;3、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4、無住房的離退休人員;5.刑滿釋放人員沒有住房需要建房;6、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定居,且在別處無住房的;7、原住房因自然災害、地質災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要另擇地址建房的,本人自願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宅基地上建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以出租、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或者將房屋改作他用的;2、非法占地或非法建房不處理的;3、影響溝渠、渠道、道路、涵洞和公路、鐵路、河流、橋梁、電力等保護區的;4、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點;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住房被征收安置的;6、雖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實際不在當地生產生活,即所謂“空掛戶”;7、不具備分戶條件或原宅基地面積確實能解決分戶需要或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標準“壹戶壹宅”的;8、申請宅基地的土地權屬糾紛;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原則上應當在原址安排拆除舊房建設新房。新建房屋的村民應當與村委會簽訂退出舊宅基地的協議,村委會負責監督拆除舊房屋。農村村民要整理舊宅基地、學車地、荒地建房,嚴禁占用農用地建房。第八條嚴禁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第九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按以下程序辦理:1。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兩委開會後,將選址位置和面積在村民小組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鎮政府。2.土城站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後5日內,土城站、城管中隊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對現有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系進行調查核實,繪制用地示意圖。3.村委會組織了村民建房聽證會。樓戶所在村民小組兩委成員、村領導、黨員代表、村民代表、鄰居代表參加,鎮土城站、城管中隊安排人員參加。4、市長辦公會每月安排壹次會議,向農民匯報審批情況。5.鎮政府批準後,5日內通知申請人,鎮土城站、城管中隊根據批準位置安排人員到現場放線,為建房申請人劃定建設用地位置。6.申請人需在發布後半年內完成工程建設,施工期間由鎮土城站和城管中隊負責監管。7.審批表應在3日內報區國土資源局和區行政執法局備案。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地、抗災的規定,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壹條嚴禁建築申請人私自改變放線位置,違者按違章建築處理。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使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國土部門會同城管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第十二條農民有壹處以上宅基地的,每戶只能保留壹處標準宅基地,其余宅基地必須依法歸集體所有。應撤而拒不撤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十三條超過規定高度、超建築面積、多占土地的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鎮城管中隊要加強巡查,發現違法建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請區城管大隊依法拆除。第十四條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審批表附件:1。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的會議材料;2、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在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期滿(5日)無異議的公示材料;3.申請宅基地擬建位置的地形圖;4、符合第七條第壹款的,建房人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退出舊宅基地,5、應上報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本鎮農民養殖、水產養殖等設施農業建設用地,參照本規定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皖國土資[2014]181號)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鎮土城站負責解釋,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