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述的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對嫌疑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屠宰生豬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處罰。非法經營罪屬於擾亂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非法屠宰生豬符合第壹款規定。因為我國對生豬屠宰有嚴格的規定,生豬是壹種定點專營商品,所以專門制定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無合法定點經營屠宰生豬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無生豬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其屠宰工具、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也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加工註水豬肉和銷售“無證”豬肉的單位和個人也將受到嚴厲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屠宰標誌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豬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生豬屠宰標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