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新離婚條例如下:
1.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程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室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壹審。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經初審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
3.離婚的冷靜期。自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復習。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持相關證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
5.註冊和認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工作規範進行登記並出具《離婚證》。
綜上所述,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