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的離婚條例將更加關註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前離婚後財產分配的結果是很隨意的。但新條例將更加註重夫妻財產的公平分配,同時規定了詳細的分配方案。夫妻離婚前需要清算財產,* * *以統計財產價值。根據壹方配偶提出的分配方案,另壹方配偶無異議加入,經法院或公證處核實後,可作為分配財產的依據;
第二,新規將更加關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新規明確提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優先考慮子女權益。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壹致,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撫養能力來決定監護權和探視權。同時,新規明確規定了違反監護決定的罰款、強制執行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第三,新規將更加註重婚前財產的維護。夫妻在新婚時可以達成互不侵犯對方婚前財產的協議。如果夫妻雙方不遵守約定,就存在違法違約的問題;
第四,新條例將更加關註家庭暴力。新條例將更加重視打擊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配偶壹方在家庭中實施暴力的,另壹方可以請求法院對其行為進行處罰,並獲得相應的保護令。這些保護令通常包括禁止令、多方聽證、法院聽證、人身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
《民法典》對離婚做出了以下新的規定:
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處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該過程如下:
1,應用。男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申請離婚雙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嚴格審查離婚申請,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就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3.認可。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後,夫妻關系即行解除。
妳可以起訴離婚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未能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3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如果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確實無法讓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錯誤的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辱罵對方親屬,經教育對方不理解。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2條
壹方侵害夫妻財產的法律後果* * *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夫妻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