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地區新建、擴建或更新改造,每戶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至120平方米,由各地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實際用地情況統壹確定本村宅基地標準面積;
2、農村自建房屋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排屋不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壹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如下:
1,農村居民須年滿18周歲且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鄉村建設規劃;
3.是農村居民建房的標準。原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使用限制面積為180平方米,農用地使用限制面積為140平方米;
4.農村居民建房子要“壹戶壹基”;
5.是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審批;
6.嚴禁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建房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要占用好地,能占用荒地的不要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