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所需的崗位培訓;
5、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1.政審前,單位會詢問妳的個人情況,比如辭職原因,然後根據妳填寫的報名信息和個人情況,以及單位的要求,決定是否去妳原單位了解情況。
2.政審不嚴格的話會去人才市場審核檔案,然後去妳家所在的街道辦或者村委會做個人政審,有的會去派出所查無犯罪記錄證明。這個政審可能是鄰居和街道辦工作人員的小論壇。
3.如果政審嚴格,政審小組會聯系妳的原工作單位進行個人政審。在這種情況下,妳應該和原單位溝通。所以需要註意的是,壹定要和政審單位充分溝通,如實說明個人情況。只要沒有原則性問題,政審壹般不會被封殺。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離職前已過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工資。離職後過了法定節假日的,不應該給假期工資。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員工離職時的實際工作日結算工資。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要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