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壹些適用於逮捕的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79條分三款規定了逮捕的三種情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不逮捕的情形,包括是否逮捕。
(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逮捕,因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這種逮捕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規則》第139條第二款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單壹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任何壹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根據《規則》第142條規定,實施多次犯罪行為或者* * *同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符合上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①有證據證明實施了數罪之壹的;(二)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多項犯罪中的壹項;(3) * * *有證據證明同壹犯罪中的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判監禁以上。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而不是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等輕刑,符合逮捕條件。
3.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
社會風險包括以下五項中的壹項或多項:
(1)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連續犯罪、在逃犯罪,且其主觀惡性和犯罪習慣表明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且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籌劃、準備實施犯罪的;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即有壹定證據或者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準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即有壹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開始或者企圖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可能進行打擊報復的,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即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自殺,或者有壹定證據或者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以上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壹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才應當逮捕。
(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凡符合下列三種具體情形的,應予逮捕:
1.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且已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未提及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這三種情況,要麽是涉嫌犯罪情節嚴重,要麽是因為有前科故意或者身份不明,說明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應當逮捕。
(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根據《規則》第100條,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故意犯新罪的;(2)自殺未遂、逃跑、逃避偵查和起訴的;(三)毀滅、偽造證據,串通、幹擾證人證言,足以影響正常偵查、審查起訴的;(四)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逮捕:(1)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未經批準兩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二)提審後不到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提審後不到庭的;(三)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未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四)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會見、交往特定人員,或者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根據《規則》第121條規定,對下列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2)自殺未遂、逃跑、逃避偵查和起訴的;(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證人串通作證,足以影響正常偵查、審查起訴的;(四)對被害人、證人、檢舉人、控告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有下列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行為之壹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逮捕:(1)未經批準擅自離開監視居住場所,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未經批準兩次離開監視居住場所的;(二)未經批準與他人見面或者交往,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未經批準與他人見面或者交往兩次的;(三)提審後不到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提審後不到庭的。
(四)不予逮捕的情形。
1.不應逮捕任何人。
根據《規則》第14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①不符合上述逮捕條件的;(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2.妳可能不會被逮捕。
根據《規則》第14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輕微犯罪,不涉嫌其他重大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罪或者防衛過當罪的;(二)主觀惡性較輕的初犯、同罪的從犯或者被脅迫的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改表現的;(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並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是自願合法的,並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了擔保;(五)犯罪嫌疑人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表現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救助條件的;(6)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