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婚俗的演變
藏族實行嚴格的近親通婚。所有父系血緣的男女,絕對禁止結婚和發生婚外性關系,否則將受到嚴懲。姑姑和叔叔之間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壹夫壹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代婚姻習俗的殘余。藏族婚俗演變的痕跡很明顯。
(壹)、夫妻婚前制度
藏北牧民,男的十七八歲,女的十六七歲開始交朋友。交友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男女在放牧或其他場合社交,事先約定好男朋友晚上騎馬到女方家,女方準備好或睡在帳篷外看牛羊,等待男方的到來。另壹種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趁女孩在帳篷外睡覺照看牛羊的時候,男子騎馬去找女孩。作為情侶,男方去女方家往往會隨身帶壹塊肉,扔給女方家的狗吃,以免吠叫打擾女方家,所以這個活動俗稱“打狗”。在各種節日、賽馬會和其他* * *場合的夜晚是交朋友的好機會。來自世界各地的年輕男女聚集在壹起唱歌跳舞。當他們相愛時,男青年抓住機會,帶著他們的女孩去無人居住的田野。戀人之間這種關系的建立,也叫“打狗”。四川的藏族牧民也有類似的夫妻制度,男人帶肉或湯圓去餵姑姑的狗。對於這種活動,他們不叫“打狗”,叫“鉆帳篷”。已經確立關系的男性過著壹夫多妻的生活,女性過著“鴿派”的生活。生下來的孩子都是母親養的,男方沒有責任。夫妻生的孩子不受社會歧視。
(2)、沒有新郎的婚禮和探親的婚姻。
青海的藏族姑娘到了十五六歲,父母會給她重新改裝衣服,舉行沒有新郎的婚禮——“戴天頭”,簡直是天作之合。根據顏如仙教授的調查,戴田頭的儀式很隆重,賓客盈門。喇嘛為戴著天頭的姑娘舉行宗教洗禮並背誦祝詞後,母親、螞蟻媽媽等將姑娘的單辮改成許多辮子,再插在她脊柱上的兩個“加友”上,象征著姑娘已成年,今後有權成雙成對。當女孩換好衣服,梳好頭發後,婦女們聚集在她周圍,來到主房間的中央,舉行沒有新郎參加的迎親儀式。儀式包括先拜天地,再拜祖先,再拜父母,最後拜假想配偶;唱《崇拜天地歌》,歌詞是:
我壹拜天地,
第二,感謝我們祖先的祝福,
三個父母都很善良。
女孩穿上後,父母會為她準備壹個單獨的房間,讓她接待來訪的戀人。
在嚴格禁止通婚和發生性關系的原則下,女孩留下了滿意的來訪者共同生活,從而建立了夫妻婚姻。這種關系的雙方互稱“哲桑”,意思是朋友和戀人,而不是夫妻。桑婚沒有* * *經濟。雙方在各自家庭工作生活,靠男子夜訪同居,只有簡單的性關系。桑葚婚姻的基礎是雙方的感情,結合了自願和離婚自由,不是排他性同居。桑葚生的孩子歸女方,男方對孩子沒有義務和權利。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在這種臨時住所中,男女都可以自由地生活在壹起,而且有許多不同之處。桑葚的多少不涉及道德問題。現實生活中,被桑葚娶了的男人往往過著多妻的生活,女人過著多夫的生活。這種婚俗在20世紀50年代的青海藏區非常流行。居住在雲南永寧、四川鹽源等地的納西族流行的“和珠”婚,與藏族的桑婚十分相似。
不難看出,戴天頭儀式是壹種變化了的“成年禮”,是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生產勞動者和婚育生活參與者的儀式。在* * *和川滇兩省的藏區,女孩子要像成年人壹樣舉行“頭禮”。那時候父母會把女孩的發型從單辮分成雙辮,或者梳成很多小辮子;並在女孩的長袍上系上壹條“帶子”。修飾很容易標誌著女生的成熟,然後女生就可以“和異性交朋友,發生關系了。”頭上的儀式也是“成年禮”的遺留。
(3)壹夫多妻制和壹夫壹妻制並存的婚姻制度。
藏族青年男女往往在婚前通過情侶和桑葚的關系建立感情,然後締結婚姻關系。但正式婚姻有的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有的是基於父母的意願。有的婚姻以父母意願為準,有的拒絕當事人要求,父母為其另擇配偶;有的父母通過媒人言歸於好,締結了秦晉之誼。無論通過什麽方式結婚,西藏各地壹般遵循以下原則:必須禁止近親結婚,講究門當戶對,索要彩禮。婚禮在吉日舉行,由男方請喇嘛占蔔。婚禮儀式隆重熱烈,男女雙方都要在佛像前磕頭,婚姻才算確立。
壹夫多妻制和壹夫壹妻制並存是藏族婚姻的另壹大特點。壹夫多妻包括壹夫多妻和壹妻多夫。壹夫多妻家庭占家庭比例小,各地有差異。
據1987調查,藏北安多縣多瑪區布甸鄉現有104戶中,壹夫多妻戶2戶,約占總戶數的2%;壹夫多妻制家庭有1個,約占家庭總數的L%。唐武久在《德欽縣藏族多福和壹夫多妻制遺存分析》壹文中指出,從1950年到1979年的近30年間,全縣156戶有490人。壹夫多妻制:79個家庭,229人。從1980到1984,124戶有410人的壹妻多夫制,109戶有337人的壹夫多妻制。1984,全縣468戶,1466人。壹夫多妻制在藏人中並不是壹個特殊的現象。
壹夫多妻婚姻。
根據1958的調查統計,在* *農村紮囊縣有103戶,其中壹夫多妻制家庭6戶;占總戶數的5.8%。根據1960年的調查,在牧區黑河縣阿壩部落的全部367個家庭中,有13個壹夫多妻家庭。占總戶數的3.5%。通過對阿壩部落的實證分析,壹夫多妻制婚姻的形成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壹,五妹* * *老公;大部分是。先是姐姐收養了丈夫的妻子,然後丈夫和姐姐生活在壹起,這樣就形成了壹夫多妻的姐妹和丈夫家庭。
二、母女丈夫三例;通常是寡婦帶著女兒嫁給丈夫,女兒長大後,丈夫和她壹起生活,導致母女成婚。
三、其他***5例;大多數男人娶了第壹任妻子,然後因為各種原因娶了第二任妻子。按階級劃分,阿壩部落壹夫多妻制家庭中貧困牧民有10人,占壹夫多妻制家庭總數的76.9%;1戶,占7.7%;中產階級有2戶,占15.4%。上述壹夫多妻的婚姻,大多不是出於財富的考慮,而是自然形成的。在這裏,不能說是少數富人和權貴享受的特權。阿壩部落壹夫多妻制的類型表明,無論是姐妹丈夫還是母女丈夫,都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痕跡。男人的壹夫多妻很像夫妻婚姻中的壹夫多妻生活,但婚姻關系比夫妻婚姻穩定得多。已婚女人雖然名義上只有壹個老公,但也不排除可以偷偷過麥道夫的生活。這些現象也帶有對偶婚的色彩。壹夫多妻制婚姻,男子先娶妻後納妾,是壹夫多妻制家庭的家長,財產由兒子繼承。這些內容也具有壹夫壹妻制的特點。因此,壹夫多妻制是在對偶婚向壹夫壹妻制的歷史轉型期產生的。
壹夫多妻婚姻。
在上面提到的同時,* * *農區103戶中,壹夫多妻制家庭有10戶;占總戶數的9.7%。牧區阿壩部落367戶中,有28戶是壹夫多妻制家庭;占總戶數的7.6%。根據1962的調查統計,康馬縣夏尼如地區有104戶,壹夫多妻戶26戶,為半農半牧區。占家庭總數的百分比。據任真洛色1982調查,甘孜縣拉伊瑪鄉有227戶,壹夫多妻的有14戶;占總戶數的6.16%。新龍縣沙堆鄉133戶,壹妻多夫31戶;占總戶數的23.3%。白宇縣的幹部職工中也有壹夫多妻的家庭。壹夫多妻制家庭主要有兩種類型:兄弟的妻子和朋友的妻子。此外,還有女性多余的麥道夫等類型。在弟媳家庭中,通常是哥哥娶了老婆後,兄弟倆長大了,陸續和弟媳發生關系,形成了妻家庭。也有兄弟同時娶老婆的。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兩兄弟同時娶老婆的婚禮相當獨特:新婚之夜,新郎要避開他們所有人,只脫下外套,由第三者按年齡順序給新娘穿上,算是同房。新娘在婆家待三天,也就是回娘家,持續幾個月到幾年。後來被幾個兄弟接回,然後在婆家開始了正式的壹妻多夫家庭生活。在朋友的老婆家,大部分都是已婚,外國朋友和主人關系密切,和老婆發生性關系,形成了朋友的老婆家。在前依那巴部落中,壹夫多妻制家庭28個,其中兄弟和妻子13個,占壹夫多妻制家庭的46.4%;朋友* * *老婆9個,親戚* * *老婆2個,* * 11,占39%。%。兩種類型占壹妻多夫家庭的85.70%。其他四個家庭屬於父子妻和叔妻,占壹妻多夫家庭的14.3%。大致有兩種情況,壹對父子和幾個媳婦住在壹起形成* * *老婆;壹種是母親早逝,父親娶了年輕的妻子,兒子長大後和繼母壹起生活,形成了妻子關系。藏族的傳統觀念對後壹種* * *妻關系持否定態度。從壹妻多夫家庭的階級構成來看,阿巴印壹妻多夫家庭有28戶,貧困牧民17人,占壹妻多夫家庭的60.7%。業主代理人1,占比3.6%;中產階級10人,占比35.7%。"
在壹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妻子通常壹個人住壹個房間,有和丈夫同住的主動權。只要她在房間外面掛了丈夫的信物,就說明她當晚想和丈夫過日子,其他丈夫都要回避。因為妻子有能力,可以掌控家庭的收支,維護丈夫的和睦,維護家庭的穩定,從而贏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壹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壹般較高。
兄* * *妻家庭,以長兄為母;生下來的孩子把父母當爸爸,把兄弟當叔叔。在朋友妻子的家庭中,第壹任丈夫仍然是家長,雖然參與妻子的朋友也是主人,甚至繼承家庭財產。父母生的孩子是父親,父母的朋友是叔叔。即使母親知道孩子的父親真的不是父母,親屬關系和稱謂也不能改變。
按照藏族的傳統觀念,幾個兄弟娶壹個老婆,不僅可以增加家裏的勞動力,還可以讓他們合作各種生產,更容易致富。還有人從另壹個社會意義上解釋壹夫多妻制家庭存在的原因,即認為農奴制下的勞役和攤派負擔沈重,統治階級成員實行壹夫多妻制,其後果是避免兄弟分家,不僅分散了他們的財產,還增加了他們的勞役和攤派。然而,在當今的男權社會中,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而壹夫多妻制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並以合法的方式公開享有壹妻多夫制。尤其是輿論是贊成這種婚姻的,時代變了。到上世紀80年代初,仍有幹部職工壹妻多夫婚姻。這讓人想到母性時代的歷史圖景。只有到了母性的時代,女性才有了在社會上富裕的權利和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說:* * *地區的壹夫多妻制,“毫無疑問,它起源於群婚,有待進壹步研究”。所以,壹夫多妻制家庭比壹夫多妻制家庭出現的早。
壹夫壹妻制家庭。
隨著社會歷史的進步,壹夫壹妻制已經成為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即娶妻和有夫之妻。婚後新房制是娶了老婆或老公後,與父母分離的家庭形式;不是夫妻第三種婚姻形式。這種婚姻的普遍情況是,藏族獨生子女家庭采取了女兒嫁丈夫的做法;繼承家業,贍養父母。多子女家庭,只剩下壹個兒子或壹個女兒,結婚或收養的;繼承家業,贍養父母。剩下的孩子,讓兒子出家或者成為別家的丈夫;女兒出嫁,或者寺廟叫交母。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家庭不存在讓兒子或女兒繼承家業的性別偏好。在這種壹夫壹妻制的家庭中,丈夫是主人,妻子是主人。在被收養的家庭中,丈夫不僅繼承財產,還可以在公公去世後繼承父母和家庭。因此,有學者早就指出:藏族“家族延續,沒有姓氏族譜制度,傳承男女皆可用。”其深遠影響不容忽視。
“私生子”身份和親屬稱謂。
在藏區,所謂的非婚生“私生子”並非個別現象。據不完全統計,阿壩367個部落有76名非婚生子女,其中男性29名,女性47名。各個階層都有私生子。臧縣囊色林*卡114戶;有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現象與藏族婚俗密切相關。藏族女性更希望婚前自由,婚前生育不妨礙女性結婚;求婚者也主要選擇女方的看家本領和長相,而貴族等級則取決於女方出身。至於女人是否守貞,很少考慮。婚後不管壹夫多妻。壹夫多妻制,或者說壹夫壹妻制的家庭,社會對妻子的婚外性關系也是寬容的,他們在性生活上還是有相對自由的。至於男人,更是如此。
藏族的這種婚姻習俗和婚外性關系的習慣,決定了他們對婚外性關系的後果,即“私生子”的態度。西藏社會對待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壹樣,不歧視。非婚生子女可以和母親結婚,可以和叔叔在壹起長大。妳要麽繼承家業,要麽進寺當和尚尼姑。無論在家庭中還是在社會上,非婚生子女都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這是壹個由來已久的社會現象,也是壹個古老的傳統。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的,這種使人感到奇怪的東西,是根據母系氏族制度和群婚制度制定的壹般規則。因為在當時,人們成年後只需舉行某種形式的“成人禮”。邊庚參與群婚,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已婚未婚之分,也沒有已婚和非婚生之分。
要指出的是,私生子雖然是現代人的壹個概念,但藏族的壹些婚俗只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壹些殘余,是婚俗演變中的壹個滯後現象。四川甘孜藏區的親屬稱謂親屬叫衛,有如下記載:在藏族家庭中,祖父或以上的人俗稱阿聶,但沒有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名字;兒孫壹般叫‘曹操’,沒有玄孫、玄孫之名。幾代親屬的稱謂可以追溯到五代。40年後,80年代末的調查表明,藏北牧民的親屬稱謂有以下特點:旅代的父系稱謂都有專名,從本我開始,上溯四代,下延四代至九代;沒有超出此範圍的標題。母系稱謂上溯三代至曾祖父、曾祖母,由三代延至七代,有專名;沒有超出這個範圍的標題。稱謂的性別差異,在上述親屬稱謂範圍內,每壹代的男女稱謂都是不同的。但是年齡的稱謂不同,除了同代的兄弟姐妹,其余的都叫壹樣。直系和旁系稱謂的區別只出現在同代、上壹代和下壹代;其他世代不屬於直系或旁系。公婆除兒媳婦以外的親屬稱謂。少數人如某女婿、丈夫的妹妹、丈夫有專名,其余公婆用從屬名(如妻隨夫、夫隨妻),或直呼其名。還有兄弟、姐妹、叔伯、侄子、父子、父女、母女、母女、孫子等近親。
(4)、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
如前所述,雖然壹夫壹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在藏區仍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夫妻制、偶婚制等古代群婚的殘余。顯示出婚姻發展進化史的重要痕跡。藏族男女婚前性關系自由,婚後婚外性關系社會寬容。壹夫多妻制,很多是已婚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事實發生後,其親屬和社會認可的壹夫多妻制家庭。這些都表明婚外性關系的松散狀態。社會對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必然導致對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不歧視。
藏族是父系社會,但父系傳承主要表現在子女血親對父系的觀念和感情上;事實上,父系家族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繼承是子女壹視同仁,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壹視同仁,女婿也不例外。這種婚姻和親屬關系的基本特征是血緣關系的松散。
藏族親屬稱謂的滯後是觀念上松散血緣關系的反映。藏族婚姻習俗和親屬關系的特點對家庭結構有很大影響。其主要表現是家庭作為滿足情感需求和生兒育女的功能被嚴重弱化。
傳統婚俗和親屬關系對藏族人口繁衍的影響不可低估。這種影響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壹是繼承不分男女,尤其是非父系血緣的養子也享有繼承權,降低了親生子女的重要性,使生不生孩子成為壹個嚴重的問題。多子或重男輕女的觀念也因此弱化。消極的生育觀念對人口再生產有負面影響。二是婚前性關系自由,事實婚姻導致青年男女初婚年齡提前,早婚現象普遍。因此,女性的首次生育年齡更早,生育年齡更長,生育機會增加。婚外性關系的相對自由也增加了婦女受孕和生育的機會。從表面上看,這些似乎有利於人口的增長。而人們對婚外性關系的縱容態度,必然導致性病在社會上的流行,從而破壞女性的生殖功能,增加不孕不育女性的數量;並導致嬰兒死亡率上升。所以實際上對人口的增長是不利的。第三,婚前性自由使青年男女過早進入生育期,身體和經濟能力都不夠成熟。生完孩子後,由年輕媽媽單方面撫養。此外,性病在社會上的傳染影響也不利於人口的健康生育。
第二,家庭結構的健康發展
據調查,西藏農奴制社會的家庭結構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現是在普通家庭中,不完整的破碎家庭和畸形家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從下面的表2可以看出,四川德格縣的普通家庭,單身男性家庭,即由父子、兄弟、叔伯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5%;單身女性家庭,即由母親、女兒和姐妹組成的家庭,或由任何壹代或三代女性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7.6%;有男有女但沒有婚姻關系的家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2.8%;由已婚夫婦或同居者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44.6%。我們可以看到,即使不考慮非正常未婚同居家庭的數據,前三種不完整家庭實際上可以占到總戶數的55.4%,比例驚人。而且農區非正常家庭比例高於牧區。因為單身男女,住農村比住牧區容易。
以上事實表明,在農奴制社會,不完整的家庭在普通藏族家庭中占很大比例。這是中國其他民族和其他地區不存在的特殊現象。這種殘缺家庭的存在,反映了病態的西藏農奴制社會的嚴重性;必然會抑制藏族人口的增長,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
從藏傳佛教的負面影響解釋了藏族家庭結構特殊的原因。我們認為,探索藏族婚俗的起源可能更合適。西藏奢靡佛教當然因為鼓勵大量男性入寺出家,造成了已婚育齡人口性別比的嚴重失衡。但從上表不難看出,單身男性和有男有女但無婚姻關系的家庭占德格縣總戶數的27.8%,單身女性家庭占總戶數的27.6%。性別比失衡,在這裏,不是主要原因。因為,大量男性入寺當和尚的負面影響,並不能解釋為什麽單身男性和單身女性不通過婚姻形成核心家庭,從而減少過剩的婚育女性,降低不完整家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釋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和他們所享有的平等社會。因此,我們認為,對這壹問題更合理的解釋是,藏族傳統的婚姻習俗造成了家庭功能的缺陷,導致了藏族不完整家庭的大量存在。
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壹個動態因素,家庭功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中世紀社會的家庭功能主要是生產和消費功能,滿足情感需求和傳宗接代的功能。如前所述,在農奴制下的西藏社會,有婚前性關系自由,婚後性關系相對自由的傳統。婚姻習俗。在繼承方面,子女多的家庭壹般會留下壹個兒子或者壹個女兒繼承家業,其余的進寺當僧尼或者結婚。盈余;女婿,非婚生子女繼承家業,和自己的孩子壹樣。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在農奴制下的西藏社會,十六七歲的女性可以正式與男性結婚或自由接管男性。男女皆可過線;他們未婚子女的社會地位和已婚子女沒有區別。我們認為,既然非婚姻關系也能滿足情感需求,解決傳宗接代的問題,從而完成家庭功能,那麽人們結婚成家的重要性就降低了,在生活中變得可有可無。因此,事情已經發生了,出現了大量不完整的家庭。它的存在與藏族傳統婚姻習俗和婚姻集團制度的殘余有關。
這裏要強調的是,藏族家庭形式多樣,結構特殊,並沒有動搖內部關系的穩定和家庭紐帶的緊密。然而,值得註意的是,傳統婚姻習俗和特殊形式的家庭結構的存在,對子女教育和家庭結構合理化並非沒有影響。年輕人沿襲前輩的生活方式,自覺不自覺的做著同樣的事情,家庭不完整。形式變得習以為常,變得合理。這種影響是深遠的,它比社會經濟的變化要慢。
(2)、目前藏族的家庭結構
家庭是由血緣親屬、已婚成員以及少數收養和無血緣關系的成員組成的,共同生活從事生產和生活的基本社會單位。家庭成員之間在婚姻、血緣和代際關系上的差異,構成了不同的家庭類型。由於社會文化背景、宗教習俗的不同,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中國56個民族的家庭戶類型也呈現出顯著差異。這裏我們也列出了四川彜族家庭戶數的數據,但以下側重於藏族家庭戶數的變化及其影響,而不是全面比較藏族和彜族家庭類型和研究汕頭的數據依據。
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選擇了戶主。8對配偶、子女、孫輩、父母、祖父母、其他親屬和非親屬的調查。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L%抽樣的原始數據,以戶主為中心,對調查的8個要素進行計算機處理,排列組合,統計出藏族和四川彜族目前的家庭結構類型。詳見附註17附表,這是我們分析研究的基礎數據。根據藏族和彜族家庭類型的數量分布,我們可以看出:1 .由戶主、配偶和子女組成的標準核心家庭數量最多。表明核心家庭是藏族和彜族家庭的主要類型,但其比例相差近15個百分點。2.在前5戶中,無夫妻的藏族家庭有3類,占總戶數的23%;彜族分兩類,占總戶數的11%,這是兩個民族核心家庭差異大的根本原因。三、第二類家庭戶,藏族由戶主和子女組成的二代戶,彜族由戶主、配偶和子女組成。父母是三代同堂的家庭。這種差異說明藏族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於彜族。也是贍養習俗差異的體現。在彜族的多子女家庭中,大兒子婚後全部分居,只留下小兒子與父母同住,繼承其余家業。這就是為什麽彜族有這麽多這樣的家庭的原因。詳情見表3。4.藏族家庭類型多達67種,其中* *藏族61,四川藏族40,青海藏族51。四川的彜族只有32種。家庭戶多樣、復雜、分散、零碎,這是藏族家庭戶的壹大特點。
學術界對家庭戶的分類有多種形式。這裏我們把藏彜戶分為二代、三代、四代、壹對夫婦、壹代及其他親屬、二代及其他親屬、三代及以上、單戶。需要註意的是,二代戶是指由戶主、配偶、子女或戶主與孫輩、戶主與父母、戶主與祖父母組成的家庭。
從表4中,我們可以看出:由直系親屬組成的藏族和彜族家庭,包括Xi歐,分別占其家庭總數的72.86%和88.45%;藏族直系親屬人數比彜族少15個百分點。藏族和彜族有其他親屬和無親屬的家庭分別占其家庭總數的20.59%和7.81%。藏族比彜族高12個百分點。表5所列無親屬關系的家庭比例低到彜族可以忽略不計,而藏族占總戶數的2.45%。這壹事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是血緣關系的反映。四川彜族非常重視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這裏實行嚴格的血緣家庭制度,以父系血緣為基礎,以父子命名制的譜系紐帶為紐帶的家庭,因為血緣關系而分為幾個支系、幾個家、幾個戶。家庭是壹夫壹妻制的小家庭,既是社會生產單位,也是家庭細胞。有藏族直系親屬的戶數比例低,有其他親屬和非親屬的戶數比例大,反映了藏族松散的血緣關系。這和上面說的婚俗完全壹致。第二,壹般情況下,社會經濟越發展,二代戶比例越高,三代戶比例越低。藏族和彜族家庭的高比例反映了社會經濟的不發達。西藏二代戶比例較低,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壹致。但彜族比例高,是傳統家庭做的。因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符。
關於家庭類型的分析,這裏沒有列出“聯戶”,原因有二:第壹,在多子女的藏族家庭中,由於壹般都是留壹個兒子或壹個女兒在家,結婚或收養,繼承家業,其余的兄弟姐妹都是僧尼,或者是多余的,已婚的。大多數男女婚後都是各自立門戶,小家庭。彜族實行嚴格的父系繼承,女兒都是嫁出去的。兒子長大後,婚後分居,只留下小兒子與父母同住。因此,這壹傳統習俗與已婚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聯合家庭制度相沖突。第二,藏族有壹夫多妻制的殘余,彜族婚後與父母同住。因此,在壹夫多妻婚姻和父母帶著年幼子女生活的家庭中,不可避免地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已經結婚,這就很難將共同家庭戶分開。基於以上兩個原因,我們在下文中不使用聯合家庭的命題進行分析。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戶主的兄弟姐妹被列為“其他親屬”。根據L%抽樣資料統計,由戶主、配偶及其他親屬組成的家庭有930戶,占總戶數的11.38%。彜族有675戶,占總戶數的5.48%。如果把以上數據當成藏彜聯戶戶數,那將是壹個扭曲誇張的判斷。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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