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處理程序》的要求,交警隊壹般會在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破案、結案。如果選擇民事訴訟時間稍長,壹般的程序流程是提起訴訟——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律師費)——安排開庭(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址,提前三天讓法官做好準備)——開庭(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並且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宣判(法院將擇日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法破案時限:立案偵查(壹般兩個月,按法定程序可以延長)-移送起訴(壹般壹個月)-立案偵查-開庭審理(壹般兩個月,按法定程序可以延長)-宣判(擇日重新開庭宣判)。
從查處肇事逃逸到立案,所有的流程都要經過很多流程和可靠的程序,所以花三個月才能破案也就不足為奇了。
1.交通警察部隊公安部門在事故調查結束後三天內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的,必須是三天後才能進行堅定檢驗,而且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
2.檢查期限不得超過20天。超過20天的,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3.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檢驗完畢並取得鑒定報告之日起兩天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交當事人。
4.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有疑問的,須在三日內申請復檢鑒定,經縣級公安部門道路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復檢鑒定。第二次檢驗鑒定應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派鑒定人。必須註意的是,復檢鑒定僅限壹次。
5.檢驗鑒定結果明確後五日內,交通警察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押的安全事故車輛、車輛駕駛證和被扣留的物品。
6、交通警察必須在現場勘查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交通肇事車輛、駕駛人被抓獲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自鑒定調查報告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進行。
7、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鑒定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在法律法規中對交通肇事逃逸有既定的評價。交通肇事逃逸形成的首要前提是安全事故的不良影響必須達到交通肇事逃逸的程度。如果造成的安全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主要或次要義務或者無重大經濟損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不能評定為“肇事後逃逸”。三天沒有交警隊的通知,再等壹會,或者和交警隊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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