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死亡需要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明、死者戶口簿、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屬於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死者居民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嬰兒出生後但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但不得在戶口簿、定期表和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死亡的,不予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銷戶時限如下:
1.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在農村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註銷賬戶需要以下程序:
1.因公民死亡需要註銷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和死者戶口簿、死者死亡證明等材料,並向公安機關申報註銷。符合規定的,予以取消;
2.需要註銷戶口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戶口簿、遷移證等相關材料,並向公安機關申報註銷。符合要求的,予以註銷。
銷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民在醫療單位死亡的,必須有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須有社區、村(居)委會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必須有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故公民已火化的,須有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綜上所述,公民死亡,應在壹個月內註銷戶口。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