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
1,壹審終審。它不同於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壹審終審。人民法院經過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是不同的。特別程序原則上采用獨任審判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3.試用期很短。原則上,特別程序的試用期為30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4.審判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確認某些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通過審判解決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采取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屬於民事權益糾紛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序階段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起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
(2)驗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原告的第二次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
審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審判前應當進行的準備工作。開庭前的準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發送起訴書副本和答辯狀副本;(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和合議庭成員;(三)審查訴訟材料;(四)調查收集證據;通知其他方。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審判庭,在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參與下,查明案情,確認責任,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兩項準備:壹是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第二,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