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屬於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壹般為3至5年。五年後可以繼續申請續保,但不能購買,也不能繼承和轉讓。但不同地區的管理政策可能會有差異,具體情況要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來確定。
近幾年規定也有政府集資的公租房。承租人租住滿五年,再經市政府批準出售,即可申請購買。同時,部分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即使買了公租房,也只能取得它的使用權,而不能取得它的產權,所以還是不能把它當成個人財產。
申請公租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人應至少18歲。
2.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
3.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額的無房人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畢業後就業並在主城區城市等地工作的無房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提供住房救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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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